不少经营苗木、建材这类小生意的经营者,都有过帮熟客按提供的合同信息代开发票的经历,之前一直相安无事,直到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才惊觉自己涉嫌了虚开发票罪,完全摸不清自己哪一步踩了法律红线。这类日常经营里的“常规操作”,一旦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不仅个人要留案底,苦心经营多年的合作社、小企业也会直接垮掉。我们可以通过一起拿到不起诉结果的真实案件,看清楚这类行为的边界,以及遇到同类情况时可以争取的空间。
当事人经营一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此前与中间人王 X 存在多笔真实苗木买卖往来。某日,王 X 持加盖 F 公司公章的苗木采购合同及采购清单找到当事人,要求合作社按照清单所载内容,向 F 公司开具 68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金额数十万元。当事人认为苗木已经实际交付、存在真实供货记录,便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可后续中间人王 X 牵涉多起虚开发票关联案件,当事人也被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旦法院定罪,合作社经营资质将被吊销,多年搭建起来的本地农户合作网络也将彻底断裂,企业经营面临毁灭性打击。
本案辩护难点突出:侦查机关已经固定票流、资金流不一致的证据。F 公司的款项并未直接支付至合作社对公账户,而是先付给中间人王 X,再由王 X 拆分后转入当事人账户。对于普通涉农经营者而言,想要举证自己并不知晓中间人私自变更收款路径,难度极大。在缺少有力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当事人极易被认定为主观明知存在虚开,仍对外开具发票。
本案承办律师储博刚,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2021 年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善于处理涉农企业、小微企业涉税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整理近百页详细阅卷笔录,逐项核对涉案每一笔苗木交易的供货台账、物流凭证、农户收苗签字单据,核实发票上记载的苗木品种、数量,全部都有对应的实物交付作为支撑。
同时,储博刚律师调取当事人和中间人王 X 历年全部沟通记录,固定王 X 每次都携带 F 公司盖章合同前来洽谈业务的相关佐证材料,还检索到 F 公司曾经直接向合作社支付部分苗木货款的转账记录,搭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备齐全部证据材料后,储博刚律师赴 H 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事实,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且协助合作社制定、提交完整企业合规整改方案。
辩护意见核心观点清晰: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中间人王 X 属于 F 公司授权采购人员,作为小微涉农经营者,已经尽到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发票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本案全部苗木交易真实发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满足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结合保护中小微市场主体相关政策,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合作社经营资质得以保留,经营活动未受负面影响,后续还持续承接本地多家单位苗木采购项目,企业经营得以平稳延续。
本案为广大涉农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即便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资金流转路径异常依然会引发虚开发票刑事风险。经营者一旦接到刑事传唤,务必第一时间妥善保管供货单、物流记录、收货凭证等全部交易书证,并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厘清主观认知、固定真实交易证据,最大程度维护自身与企业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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