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一年多做了700余万元的业务,最终被认定与侵犯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只有61万余元。中间差的600多万去哪了?这个差额不是「漏算」,而是一次很扎实的证据区分工作。2026年4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起案件,把数额怎么算这件事讲得很清楚。
该案中,某云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会展服务系统核心源代码对外提供会展服务,自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累计经营金额达700余万元。办案团队多次与公安机关、审计机构召开研讨会,逐一审查某云公司116份服务合同、收费清单,合理区分使用非法获取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开展的业务与其他业务,认定与所侵犯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为61万余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数额认定,只计算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直接相关的部分。一家公司的经营额里,可能同时包含:使用侵权技术开展的业务、使用自有技术开展的业务、与涉案技术无关的其他业务。三者混在一起时,不能整体计入。
116份合同逐份审查,做的就是这件事:把每一笔业务归到上述三类中的一类,只把第一类加总。
对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主张的数额需要有可核验的对应关系;对行为人而言,这也意味着「经营额不等于犯罪数额」是一条可以主张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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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人到案后辩称:经营中期已经换上了自己研发的软件,不再使用原公司的技术。如果这个辩解成立,就要扣除自研软件期间的经营数额,对事实认定和量刑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检方在办案期间邀请技术调查官介入。经过对海量电子数据的提取、比对和专业审查,技术调查官给出意见:在案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从某云公司服务器起获的电子数据与原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在核心部分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
更直接的是:办案人员对提取的涉案数据进行审查后发现,在某云公司自称「改用自研软件」的期间,其后台系统仍在持续调用和运行权利软件的核心模块。所谓自研,只是一个用来逃避处罚的幌子。
这一点的实务意义在于:软件类案件中,「我们已经重写了」的辩解是可以被技术验证的。后台调用记录、代码同一性比对,都会说话。
判例参考
客户名单要成为商业秘密,过三关
法院的三步审查:
价值性——16 家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对价,可以让公司在代理业务中取得直观的时间优势,具现实与潜在竞争优势。
秘密性——相关信息来源于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保密性——公司有规章制度、安装客户管理系统与具备安全管理功能的内外行为监控软件、并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
另查明许某红在李某离职后短时间内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据此认定串通共谋。判决赔偿 30 万元。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案(某公司、李某、许某红侵害商业秘密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五条规定了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为61万余元,超过三十万元的入罪标准,未达二百五十万元的升档标准,对应第一档法定刑。最终,某云公司及周某等3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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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日志 早固定 算得清
留日志 早固定 算得清
1. 源代码与技术资料的访问日志要留存。没有日志,就无法证明谁在什么时候复制了什么,也无法支撑同一性鉴定的比对基础。
2. 发现异常尽早固定电子证据。本案能完成116份合同的逐份审查,前提是电子数据被完整提取。
3. 主张的数额要能算得清。权利人提出损失主张时,需要有与侵权行为对应的计算依据,笼统按对方全部经营额主张,通常不会被采纳。
• 「在职另立公司、拿着原公司薪酬做同业业务」是高风险组合。本案周某等人在成立新公司后,一边拿着原公司的薪酬,一边复制原公司核心源代码,这一情节在评价上相当不利。
• 不要试图用技术幌子应对核查。后台调用记录是可查的,辩称自研却仍在调用原权利软件核心模块,只会加重对主观恶性的评价。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2026年4月22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张月君律师,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执业 8 年。
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2721
专注中小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涉企刑事案件处置。
本文为法律科普内容,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撰写,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承诺。
标签:侵犯商业秘密罪|违法所得|技术调查官|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释〔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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