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情侣恋爱期间非婚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分手后女方独自抚养子女,男方从未支付抚养费。后非婚生子女以男方作为其生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一次性支付自己从出生至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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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均有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抚养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经司法确认而受影响;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以抚养权存在争议、尚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红(男)于2013年12月非婚生育张某甲。2014年 2月5日,张某与杨某红分手并不再共同生活,张某独自在异地抚养张某甲,杨某红未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亦未在生活上对张某甲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张某甲以杨某红作为其生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红一次性支付张某甲从出生至其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人民币216000元(币种下同)。杨某红辩称,其与张某已分手多年,双方对张某甲的扶养权问题存在争议,一直未达成共识,也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张某甲的抚养权经司法确定之前不会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
另查明,张某自2023年4月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张某甲当庭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杨某红拒绝支付张某甲抚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依法酌情确定杨某红向张某甲支付201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5日应承担的抚养费 86000元,并从2024年4月5日起以1000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至张某甲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直接抚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能否以抚养权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据此,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均有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抚养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经司法确认而受影响;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以抚养权存在争议、尚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红对非婚生子女张某甲均有抚养义务。张某与杨某红分居后,张某甲一直随生母张某生活,杨某红未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故张某甲有权要求杨某红支付抚养费,杨某红以抚养权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依法应分两个阶段确定:一是自201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杨某红未实际承担直接抚养义务,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二是因杨某红并未提起抚养权诉讼,且根据张某甲的意愿其还将继续跟随生母张某生活,从保障张某甲生活、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当前宜判决杨某红按月支付自2024年4月5日至张某甲成年之日的抚养费,如果杨某红将来提起抚养权诉讼并获得抚养权的,则应根据相关判决再作调整。
综上,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关于抚养费数额计算的规定,综合张某甲实际需要、杨某红和张某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确定杨某红向张某甲支付201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期间的抚养费86000元,并在2024年4月5日后按照每月 1000元标准向张某甲支付至其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
来源:PWM私人财富管理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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