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溪律师陈亮。本案发生在我们宁波,被告将住宅房擅改为网约房,引发与邻居纠纷,本案的判决价值,不止于“网约房算住改商”的这个结论,更在于它把此前此类案子的三个模糊问题讲清楚了:什么叫“经营性用房”?“一致同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义务?以及平台在这个链条里缺了哪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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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律师以案释法617期:住宅做网约房邻居法诉叫停
我是慈溪律师陈亮。本案发生在我们宁波,被告将住宅房擅改为网约房,引发与邻居纠纷,本案的判决价值,不止于“网约房算住改商”的这个结论,更在于它把此前此类案子的三个模糊问题讲清楚了:什么叫“经营性用房”?“一致同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义务?以及平台在这个链条里缺了哪一环?
一、案子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宁波江北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两套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起,张某将房屋用于网约房,通过携程、小红书等平台发布房源、标明价格、接受预订。周某及其他业主多次向物业和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房客更换频繁、夜间扰民,同时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无果。周某诉张某,请求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张某抗辩理由为:网约房不等于经营性用房,只有旅馆业客房才算经营性用房。一审支持周某,二审维持。
二、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
1. “经营性用房”的判断,不看执照,看服务形态
普通房屋租赁与网约房的区别,不在租期长短,而在给付内容。长租固然是租赁,短租本身也未必就是经营;真正决定性质的,是出租人除了交付房屋之外,是否还承担了一套持续性的服务给付。张某配备有偿酒水、办理入住登记、提供密码和清洁,实质上是在以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供住宿服务,而非单纯处分使用权。张某“只有旅馆业客房才算经营性用房”的抗辩,混淆了行政特许经营资质与民事用途规制两个层面:有没有旅馆业许可,决定的是能不能合法从事旅馆业;而看住宅的法定用途是否被改变。没有旅馆业执照,不意味着“住改商”就不成立;恰恰相反,无证经营本身是另一种违法,不能反过来成为民事上否认经营性质的依据。
2.住宅房用途改变的“一致同意”原则: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是刚性前置条件,“一致同意”在法律上需要明示同意,沉默不等于同意,“知晓未反对”、“默示默许”也不能替代。物业的口头默许、微信群的沉默、部分邻居的不反对,在法律上都不构成“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经营行为在民事上缺乏合法基础,邻居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可以直接成立。经营者要证明自己满足一致同意条件,需要的是逐户、明示的同意,通常应当是书面形式。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拿不出证据,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平台审核的缺位,是纠纷反复发生的结构性原因
这个案子判得很清楚,但判完之后有一个问题值得追问:为什么张某的房源能在多个平台持续上架,直到邻居打赢官司才停止?
平台掌握着上架审核权、身份核验数据和交易入口,但对“这套住宅有没有取得邻居一致同意”几乎零审查。结果是:违规经营者在判决前已经赚到了收益,邻居却要自己取证、投诉、诉讼,耗时半年以上。事后救济也让守法人承担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
三.案件的警示
1.对经营者:“一致同意”是逐户的明示同意,不是多数决,也不是默示;仅有物业口头同意、部分邻居不反对,不构成合规基础;
合规路径至少包括:核查管理规约是否允许;取得本栋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按当地规定完成网约房备案、消防和治安登记;
平台能够上架,不等于民事上合法。
2.对邻居:本栋业主的身份本身即满足“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无须额外证明影响程度。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不是“我反对过”,而是需要对方在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短期有偿住宿服务的有效材料;来证明“经营形态”和“现实妨害”。
3.对平台:从治理逻辑上讲,平台至少应当对房源作用途类型区分:登记为住宅的房源,若以按日计费、提供入住登记和配套服务的方式经营,应要求经营者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或者标注合规状态;无法提供的,不应以“住宿服务”形态展示和交易。技术能力和数据都在平台一侧,缺的不是可行性,是规则。
四、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79条:住改商的限制及一致同意规则;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及一致同意的认定。
本文案例人物均为化名。文中观点代表作者个人,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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