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摘要
2023年11月,刘某某以400元向黄某某出售一支剩余部分烟弹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退回50元,实际获利350元。案发后刘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主动供述了贩卖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却因拒不到案被逮捕。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毒品来源单一、交易次数少且对象特定、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珠海市金湾区某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350元。庄敏烨律师系珠海量刑辩护律师,执业5年,现为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珠海市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律师团成员,曾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其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既擅长法庭诉讼攻防,又善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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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400元的电子烟交易,在退回50元之后,最终以八个月有期徒刑收场。这起贩卖毒品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刘某某并非在常规侦查中被锁定,而是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此前向黄某某出售依托咪酯电子烟的事实;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他又因拒不到案被逮捕,从取保候审状态转为羁押。珠海量刑辩护律师庄敏烨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介入本案,围绕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展开辩护,并对毒品数量、交易对象、社会危害性等维度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案的审理历程,既呈现了依托咪酯列管后涉电子烟毒品犯罪的基本样态,也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普通程序案件中的实际运行轨迹。
三、纠纷起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还原了这起交易的完整经过。2023年11月21日,黄某某欲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联系刘某某求购。刘某某表示自己有一支正在吸食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可以出售,黄某某遂携带现金前往刘某某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某镇某住宅新区某巷某号的住处楼下。双方在楼下完成交易,刘某某将一支剩余部分烟弹的依托咪酯电子烟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400元。当日23时11分许,刘某某通过微信退回50元给黄某某。经鉴定,刘某某与黄某某的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酸成分。
另查明,因刘某某涉嫌吸毒,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在上述住处某房将其抓获,并依法查扣电子烟杆3支、空烟弹65个。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黄某某的事实。次日,刘某某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共被先行羁押39日。案件审理期间,因刘某某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在重庆市云阳县某路某号某公寓内将其逮捕。
从时间线看,本案的起点是一支正在吸食的电子烟,交易金额仅400元且事后退回50元,实际获利350元;交易的毒品来源单一、对象特定、次数仅一次。但这些情节并未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管制,贩卖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须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推进
珠海市金湾区某检察院以珠海市金湾区某检察院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珠海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刘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附具了量刑建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饶某某、人民陪审员陈某某、人民陪审员吴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珠海量刑辩护律师庄敏烨受珠海市金湾区某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二)庭审交锋与辩护意见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交易经过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尿液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庄敏烨律师的辩护意见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刘某某系自首。刘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黄某某的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其二,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进一步提出:本案贩卖的毒品来源单一,系其正在吸食的电子烟剩余烟弹;交易次数仅一次,交易对象特定为黄某某一人;涉案金额较小,实际获利仅350元;综合来看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的意见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对其他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后续裁判中作了区分处理。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审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并对以下关键节点予以确认: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及事后退回50元的事实;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贩卖事实的经过;先行羁押39日后被取保候审、审理期间因拒不到案被逮捕的程序变化;扣押电子烟杆3支、空烟弹65个但无证据证实系专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思路,集中在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
定罪层面,刘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经鉴定交易双方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酸成分,贩卖行为客观存在。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院据此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量刑层面,法院逐一审查了法定与酌定情节。关于自首,刘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认罪认罚,刘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两项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毒品来源单一、交易次数少、对象特定、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其余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未予采纳。在量刑建议的采纳上,检察机关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审查后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一、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先行羁押39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2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扣押物品因无证据证实系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依托咪酯电子烟不是“无害消遣”,一次400元的交易即可能换来八个月有期徒刑——这是本案最直接的警示。对于涉毒品类犯罪,法律采取的是零容忍立场,贩卖行为不因数量微小、获利微薄而改变性质。同时,本案也呈现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在量刑中的实际分量:刘某某因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又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这两项情节是辩护工作得以有效展开的基础。但审理期间拒不到案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转为逮捕,也说明诉讼程序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
珠海量刑辩护律师庄敏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其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注重证据梳理与当事人诉求倾听。对于面临同类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如实供述并配合诉讼程序,是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的现实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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