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连发4个出口管制公告(第49号至第52号),分别涉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以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其中,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0号(以下简称本公告)公布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掘进机(盾构机)相关物项、步履式挖掘机相关物项、高原型湿喷机相关物项被纳入出口管制,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留出约一个月的过渡期。这也是盾构机/掘进机首次以“整机—关键零部件—专用技术”全链条方式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本文将从管制物项范围、管制逻辑与核心特征、对出口经营者及产业链的影响三个层面进行解读。
一、公告概况:管制物项范围与实施安排
(一)发布机关与法律依据
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作出。公告将相关物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出口经营者出口相关物项,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得出口许可证件,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取得出口凭证。
(二)管制物项范围
本公告涵盖掘进机(盾构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三类物项,共涉及8个管制编码(2B906、2A906、2E906、2B904、2E904、2B903、2A903、2E903),管控层级覆盖整机、关键零部件与专用技术,具体范围如下:
表1第50号公告管制物项范围(根据公告原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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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时间与清单更新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清单同步更新。出口经营者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出口计划评估、合同安排与内部合规调整;2026年11月18日后的相关出口,须按本公告确立的许可或登记程序办理。
二、管制逻辑与核心特征
(一)管制边界前移至关键零部件与核心技术
每一类管制物项均涵盖整机、专用零部件及专用技术三个层级,这是本公告最具实质性的扩展。以盾构机为例,其作为高度定制化的装备,全生命周期对生产方的依赖并不随整机交付而结束——刀具更换、主驱动维修、地质适应性改造和再制造,都是工程能否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将专用零部件和再制造技术纳入管制,意味着管控效力穿透整机贸易的表层,覆盖使装备持续运转和维护升级的底层能力,堵住了整机交付后通过维修、升级或转口规避管制的路径。
(二)差异化许可安排:按出口目的地分级管理
本公告区分出口目的地,实行分级管理:
1.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条例》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登记填报方式是商务部对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提供的便利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口特定两用物项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包括“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方可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本公告即属于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物项适用登记方式作出的规定。同时,登记填报方式并非无条件适用:
(1)《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存在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5年内因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属于列入管控名单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等情形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已经获得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2)《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只能申请单项许可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3)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出口许可审查需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出口经营者信用记录等因素;《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列为列入管控名单的情形。据此,若最终用户为军警单位或个人用户、最终用途为军事用途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存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风险的,即便出口目的地不属于争议敏感国家和地区,相关出口通常也难以适用登记方式,须纳入许可审查程序。此点系基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判断,实践中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为准。
本公告对不同出口目的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既强化了对敏感流向的管控,又避免对一般国际贸易造成过度影响,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
(三)域外效力条款:防止经第三国转移规避出口管制
本公告规定,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须承诺,未经许可不得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国家和地区转移、提供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物项;中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转移、提供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物项。这意味着,经第三国转口、第三方维修或再制造,均不能自动规避出口管制;相关承诺义务延伸至境外的最终用户及再转移主体,构成典型的域外效力安排。
(四)出口申报义务: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本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此外,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或出口凭证);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放行。
三、对出口经营者及产业链的影响
(一)合规路径的分流
本公告实施后,盾构机等物项出口的程序路径主要由出口目的地决定:对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须逐笔申请许可,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条例》第十七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出口经营者应按出口目的地分别设计合规流程,并同步调整销售区域策略与合同条款。
(二)合规要点的实质化
1.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质性审查能力。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出口许可申请须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出口经营者应据此建立涵盖交易筛查、最终用户识别、最终用途评估的实质审查机制,不能停留于税则号列判断。
2.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内部合规制度既是申请便利措施的资质基础,也是持续合规的管理底座。
3.落实物项识别与报关申报义务。按本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申报管制编码,对参数接近的非管制物项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避免因填报存疑被海关质疑、货物不予放行。
4.关注过渡期与清单更新。在2026年11月18日前完成存量订单评估与合同调整;关注清单同步更新后的物项覆盖范围,及时更新企业物项识别与合规数据库。
(三)对产业链的影响
本公告将专用零部件与再制造技术一并纳入管制,意味着刀具、刀盘、螺旋输送机、主驱动系统等供应链环节的供应商,以及维修、再制造服务商同样承担出口管制合规义务;整机厂商的出口合同宜同步约定最终用户承诺、禁止转口条款与违约追责机制,将合规义务向境外环节有效传导。对于以维修、升级、再制造为商业模式的出口方,还需重点评估技术出口与物项复运的合规路径。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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