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1号公告(关于公布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挖泥船出口管制从“整船”延伸至“核心部件”,决定对挖泥船泥泵相关物项、耙头、绞刀实施出口管制,自2026年11月18日起施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本文将结合挖泥船出口申报要求,围绕挖泥船政策演进、管制范围变化、申报规范调整等进行解读。
一、政策演进
我国对挖泥船出口实施管制政策最早在2017年。2017年5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第28号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对符合参数要求的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斗式挖泥船、吸沙船、自航自卸式泥驳五类大型挖泥船整船实施出口管制。因该公告出台在《出口管制法》立法之前,其上位法依据为《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
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的实施,将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统一纳入我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内,明确许可制度、清单制度和海关质疑权,细化了管制物项的出口管理、许可程序、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以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等,是出口管制体系的基本法。
同时,为了区分和细化对军品出口管理和两用物项出口管理,2024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均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生效实施,标志着2017年第28号公告的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挖泥船的出口不再受管制约束,只是将挖泥船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内,此后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准。
为规范挖泥船及具有类似功能船舶的出口申报,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号公告(关于规范挖泥船等货物出口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挖泥船及具有类似功能船舶的出口申报做出具体要求。主要涉及在《报关单》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填写挖泥船具体类别(如耙吸式)及不同类别挖泥船的填报参数要求、随附单证、境外收货人英文名称全称等,申报规则逐渐精细化。
此外,为了适应出口管制发展需要,对两用物项出口形成系统性的管理,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等部门接连发布4个公告,涉及挖泥船相关物项、无人机相关物项、对盾构机等物项出口管制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等。其中,涉及挖泥船的公告是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1号(公布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51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生效实施。51号公告不仅延续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挖泥船整船管制的逻辑,更将管制边界延伸至挖泥船核心部件,主要涉及挖泥船泥泵相关物项、挖泥船耙头和挖泥船绞刀,是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更新与补充。
二、挖泥船管制范围:从“整船”延伸至“核心部件”
对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8A901项,51号公告的管制对象从五类挖泥船整船延伸至挖泥船的三大核心部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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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表可以直观地看出,51号公告在原管制编码8A901.a—e基础之上,新增8A901.f项,涉及挖泥船泥泵相关物项、耙头和绞刀三项,形成挖泥船从“整船”到“核心部件”的出口管制体系。
三、挖泥船出口申报规范的变化
对比9号公告,51号对挖泥船出口物项识别上,对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新增“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即出口经营者不仅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还新增“填写具体参数、指标”的强制性申报义务。该申报规范的变化,意味着企业在申报时,对于接近管制参数但不属于管制物项,须主动披露参数、指标,相当于企业负有自我举证的义务。详细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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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报关单》备注栏的填报信息一旦不完整、不准确或真实性存疑,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海关质疑与鉴别程序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二条和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以下简称52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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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情况说明和证明货物属性的技术资料等材料。海关自收到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质疑、鉴别期间货物不予放行。最后,经海关研判或商务部鉴别结论,海关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如下表)。该点也是52号公告的变化之处,直接明确规定海关具有自行研判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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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从51号公告的公布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对管制物项的出口管理愈发严格,管制边界已从整机延伸至核心部件,建议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从业者密切关注我国的政策变化,加强对《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学习,提前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在全球贸易中才能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卢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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