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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
1999年,云南宣威19岁少女徐文素在自家小卖部遭抢劫,身中30余刀惨死,主犯代某峰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一直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的徐家直到2010年才偶然知情,代某峰改判死缓,当时即将刑满释放。
经过徐家多年来的奔走申诉,2026年1月27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该案刑事申诉。近日,案件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潮新闻记者,通过查阅卷宗,目前案件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其中,该案两名从犯浦绍丙、肖玉均否认存在胁迫代某峰杀人的情形。反而是代某峰首先提议抢劫小卖部,并且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团伙前去“赊烟”之前,刀具就已经随身携带,杀人的刀具也是代某峰的兄长从昆明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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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时仅19岁的徐文素。受访者供图
付建透露,代某峰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具体实施入户抢劫杀人行为,在第一次审讯笔录中,供述自己主动提议撬小卖部实施作案,但在庭审阶段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受到他人胁迫才实施犯罪。“其入户抢劫杀人属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且庭审翻供并未如实交代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自首’认定存疑。”
付建还指出,云南省检察院2016年出具的不抗诉通知当中,已经明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采信代某峰“受胁迫杀人”的辩解,却又维持其自首成立的认定,属于法律文书前后自相矛盾。对此,他建议云南省检察院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推动案件再审改判。
付建表示,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有多处错误。其中,云南省检察院2016年《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多次将人名“肖玉”错写为“肖本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份文书同样存在大量笔误:2000年刑事判决书、2012年驳回通知书5次写错人名“肖玉”,还出现将“判决十年后”错写为“申诉十年后”;2012年刑事附带民事通知书当中,多次将被告人“代某峰”错写为“代某锋”。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工作可能存在疏漏,我们呼吁通过异地重审保障案件办理公信力。”付建说。
此外,付建表示,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对比也存在争议。资料显示,该案主犯代某峰2000年9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刑满出狱,实际服刑时长不足15年;两名从犯浦绍丙、肖玉于2011年10月被羁押,判处无期徒刑,截至目前服刑时间已经超过15年,出现主犯实际服刑期限短于从犯的情况。
目前,该案相关申诉材料已由云南省检察院受理,潮新闻还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潮新闻记者 滕一韬
责任编辑: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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