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饭馆的老周到律所咨询,脸都是灰的。他说去年扩大经营找银行贷了八十万,申请的时候流水不够好看,中介帮他把营业收入“润色”了一下,贷款用途填的“装修”,实际挪了一部分去进食材。今年生意不行,贷款还不上了,银行放话再不还钱就报警告他贷款诈骗。
他攥着合同问:律师,我这算不算诈骗?会不会坐牢?
这个问题,做生意的人里十个有八个搞不清楚。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里面的界限讲清楚。
一、先分清三个东西
同样是“资料不实、钱没还上”,法律上至少有三个完全不同的评价:
第一个,纯粹的贷款纠纷。资料虽然有点瑕疵,但钱实实在在拿去经营了,人也一直在想办法还钱,只是最后经营失败还不上。这就是民事问题,银行该起诉起诉、该执行执行,跟刑事不沾边。
第二个,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这个罪。注意,这个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哪怕你一开始真心想还,只要用了欺骗手段拿到贷款,并且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可能入罪。
第三个,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这是实打实的重罪。另外要注意,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贷的款,真要走到刑事追责那一步,通常责任会落在具体决策和实施的个人头上;当然实务中也有部分案件,若整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老周最担心的当然是第三个,但贷款诈骗罪有个硬门槛: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资料不实只是手段,光有手段没有这个主观目的,罪名根本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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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讲过这个问题,列举了几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拿到钱后就跑路;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用骗来的钱搞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反过来,纪要也明确划了几条红线: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按规定用途使用、到期没还的,不能定贷款诈骗;确有证据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贷款条件不够、用了欺骗手段拿到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还不上是因为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也不应按贷款诈骗处理。
说白了就是:银行的钱还不上,本身不是罪。关键看你从拿钱那天起,心里到底打不打算还。
三、什么情况下“有水分”也没事,什么情况会滑过去
对照上面的标准,拿老周这种案子来说就很清楚了。
如果他贷款的时候饭馆确实在正常运转,流水“润色”只是为了让材料好看些——这里必须划一条线:不是所有资料有瑕疵都叫刑法上的“欺骗”,只有虚构担保虚构还款来源这种足以影响银行放贷决策的实质性造假,才够得上刑事评价的标准;单纯美化流水、调整报表格式这种轻微瑕疵,没有动摇实际还款能力的,一般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八十万的大头确实进了经营,贷款期间也一直在按时付息,只是后来生意垮了实在还不上。这种情形,实务中基本都按民事贷款纠纷处理,够不上贷款诈骗。至于用途写“装修”挪去进食材,属于改变贷款用途,银行可以按合同提前收贷、收罚息,这是民事违约的后果,不等于刑事犯罪。
但换一种情形就很危险了。比如贷款的时候饭馆早就资不抵债,他自己心里清楚这钱根本还不上,还编全套假材料套贷款;钱一到账先拿去还赌债、买豪车,或者转到亲戚名下藏起来;银行一催收就关机跑路,还把店里的设备贱卖转移资产。这种就不是“资料有水分”了,各个环节都对上了纪要里的典型情形,贷款诈骗罪的风险就非常真实。
一句话:同样是材料有假,借的时候想还、还不上是因为经营垮了,和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拿完钱就转移挥霍,完全是两回事。
四、还有一个罪名容易被忽视
很多当事人觉得,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万事大吉。其实不是的。
前面说的骗取贷款罪,不看你主观想不想还,只看两点:有没有用欺骗手段,有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这个罪的第一档入罪标准就以造成实际重大损失为前提了。
按照现行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才立案追诉。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是说到期没还的账面数字,而是贷款逾期后,银行该起诉起诉、该拍卖抵押物拍卖、该找担保人找担保人,所有合法追偿手段都用尽之后,实实在在收不回来的净损失。而且和贷款诈骗罪不同,骗取贷款罪单位也能构成,公司集体决策造假骗贷,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责。
也就是说,资料就算有水分,只要抵押物足值,银行最后能通过处置资产把损失补回来,实际损失达不到五十万,一般也不构成这个罪。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接手这类案子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核算银行的实际损失——损失算不清,罪名根本立不稳。
另外提醒一句,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万元以上,数额门槛并不高,真到了那一步,绝不是“钱少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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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真还不上了,该做什么
第一,绝对别跑。跑路、失联、换手机号,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证据”,本来只是民事纠纷的,也能把自己做成刑事案件。
第二,别乱转移财产。名下的房、车、设备,别着急往亲戚朋友名下过户。转移财产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几乎等于明牌说你“不想还”。
第三,主动跟银行沟通。协商展期、分期、债务重组,哪怕最后谈不拢,也要把每一次沟通的记录都留好。这些记录就是证明“我一直在想办法还”的直接证据。
第四,把经营证据留扎实。购销合同、进货单、纳税记录、员工工资表,凡是能证明贷款确实用于正常经营的,都整理归档。真到了被调查的那一天,这些材料就是最有力的抗辩依据。
第五,贷款用途尽量合规。已经挪用的,尽快想办法把窟窿补上;后续再贷款,申报什么用途就用什么用途。改变贷款用途虽然不直接等于犯罪,但严重的时候会成为推定主观恶性的辅助材料。
回到老周的问题:他的情况,大概率还停留在民事贷款纠纷的层面,但资料造假这笔账最终怎么定性,取决于证据,也取决于他接下来每一步怎么做。
做生意本来就有赚有赔,法律不要求每个借款人都能预知几年后的行情。但法律分得很清楚:还不上是能力问题,不想还才是性质问题。
中间那条线,就看你借钱时的心思和拿钱后的行为。别让自己明明站在线这边,几个错误动作一做,反倒被推到了线的另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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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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