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
予以注销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被公告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自公告之日起,请车辆所有人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花垣公安交警大队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清单
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28日
来源:新花垣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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