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到账后的资金流向,成为王某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争议点,而这起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最终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告结。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王克敏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全程介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构成要件展开辩护。王克敏律师执业26年,系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同时担任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汾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争议领域,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本案由翼城县某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报送临汾市某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某甲公司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被害单位未被骗陷入错误认识,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王克敏在本案中重点围绕项目真实性、担保背景及贷款用途提交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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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2013年发放的6000万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在十余年后演变为一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当事人王某某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到最终获不起诉,经历了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完整程序。这起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检察机关并未停留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财务资料虚假问题,而是深入审查了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担保单位是否因受骗而提供担保、贷款资金是否被挥霍等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王克敏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围绕上述争点展开辩护工作。本案的纪实价值在于,它完整呈现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两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逻辑,也为理解刑民交叉背景下企业融资纠纷的刑事边界提供了真实样本。
二、纠纷起因:贷款申报与资金流向
某甲公司由王某某创办,前身为某铁厂,成立于1995年,后经多次名称变更,注册资本5280万元,经营范围为冶炼生铁、生铁铸造等。2012年4月,某甲公司开始申请《年产15万吨离心球墨铸管及1.5万吨铸件技改项目清洁发展基金贷款》。经过遴选、评审并逐级申报通过项目评审后,某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取得某基金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山西省某厅1向其公户转款6000万元。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某甲公司在申报贷款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1授意项目负责人将购买的闲置旧设备作为新设备、编造发电厂机器设备购买日期、将钢架结构厂房充当铸造设备提供给资产评估事务所验资,并授意财务人员伪造虚假贷款资料、变造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情况、伪造工程合同价款和付款凭证。贷款到账后,王某某、李某某1安排出纳分20笔将5700万元转出,用于归还债务及转至其他公司账户。2013年12月,某甲公司铸造项目停工。2015年5月,王某某解除李某某1经营权并全面管理公司。2015年11月,王某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至李某某1名下,约定债权债务由李某某1承担。2016年起,王某某、李某某1多次出境,2018年4月某甲公司与资金监管部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截至案发,某甲公司归还本金合计40万元。
三、审理纪实:审查起诉与两次退查
本案由翼城县某局1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李某某1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翼城县某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30日,翼城县某检察院以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报送临汾市某检察院办理。临汾市某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5年12月15日、2026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6年1月16日、2026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王克敏与辩护人王国蓉在审查起诉阶段全程介入,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提交辩护意见,重点针对侦查机关认定的“虚构项目骗取贷款”“被害单位被骗提供担保”“贷款被挥霍或用于个人消费”三项事实提出异议,并就王某某出售生铁获利4000余万元并占有的事实指出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调取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审批文件、供货合同、裁判文书等书证,以及冯某某、吉某某、李某某2、亢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史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项核实。
四、法庭研判:构成要件逐项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认定某甲公司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且被害人没有被骗陷入错误认识。
第一,关于是否虚构项目骗取贷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审批文件、供货合同、裁判文书等书证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某甲公司的铸造项目在申报贷款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支付土地出让金、进行居民搬迁补偿,并开始建造钢结构厂房、办公楼、建设输电工程、购置铸管铸件生产设备等。检察机关认定,某甲公司申报的铸造项目是真实投资的在建项目,并非为骗取贷款而虚构。部分财务资料虽存在虚增合同金额、虚报财务状况的情形,但达不到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
第二,关于被害单位是否被骗提供担保。审计报告、产权报告、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拍卖款上缴明细表、政府会议纪要及《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书证证明,翼城县某政府为某甲公司争取清洁贷款与某甲公司出资1.81亿元购买某铁矿有关,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翼城县某局2只要将某甲公司上报至山西省某厅1,一旦通过评估即必须提供担保。反担保协议中明确将钢架结构厂房列为担保财产之一,检察机关认定该协议虚假与翼城县某局2提供担保无关。
第三,关于贷款是否被挥霍或用于个人消费。银行交易明细、抵押贷款合同、还款账单、法院裁判文书及证人证言证明,贷款发放后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公司经营中的借款,没有挥霍或个人消费的情况。贷款到期前某甲公司申请延期,到期后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尝试多种方式化解债务、追加担保财产、多次达成和解协议,提供的资产足以偿还债务,没有转移、变卖抵押资产的情形。起诉意见书关于王某某出售生铁获利4000万元并占有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五、裁判结果:证据不足不起诉
临汾市某检察院认定,某甲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被害人没有被骗陷入错误认识而提供担保,且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某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某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查封的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翼城县及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予以解封,扣押的手机予以发还。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企业融资过程中财务资料存在瑕疵,并不当然等同于刑事诈骗,关键在于项目是否真实、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担保方是否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王克敏,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系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汾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融资担保领域交叉案件的处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对合同诈骗罪的审查并未停留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表面事实,而是逐项审查了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错误认识、财产损失等核心要件,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贯彻。对于面临类似刑事风险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在融资、担保、债务处置过程中保留项目真实投入的证据、资金流向的完整记录以及债务化解的沟通材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遇到刑事追诉风险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构成要件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助于推动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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