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子、存款要分,承包地、林地怎么算?离婚后,其中一方会不会“丢了地”?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分割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明确:家庭承包权益不是简单按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而是由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没有特别约定时,按户内成员人数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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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与张某(男)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李某乙、一子张某乙。李某的父母李某丙、黄某与二人共同组成六口人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依法取得相应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1994年李某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加入李某丙家庭,户主及承包方代表相应变更为张某。
2021年,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离婚后,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分割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李某及其子女、父母五人作为原告,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家庭承包经营户下的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并配合办理分户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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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林地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李某、张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黄某六人均属于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案涉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益的共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本案承包户共有六名成员,五名原告对案涉土地和林地中六分之五的份额享有承包经营权。
最终,法院判决:五原告对案涉土地和林地中六分之五的份额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相应承包地、林地交付给五原告,并配合五原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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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为单位享有,并不是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并不直接导致户内成员丧失承包资格,更不能让夫妻一方因离婚而“稀里糊涂丢了地”。
法官提醒,离婚时别只盯着房子、存款,承包地、林地等家庭承包经营权益也要一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主张分割,并及时办理分户和权属变更登记,避免权益悬空。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依法保护离婚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兼顾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因素合理划分份额,破除离婚失地的传统观念,保障离婚后双方基本生产生活。
婚姻可以散场,权益不能掉线。遇到土地、林地承包权益分割问题,既要依法维权,也要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把话说开、把账算清,才能少一点纠纷、多一份安心。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陈佳华 唐 苗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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