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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已成为日常办公沟通的重要工具,但便利不能以泄密为代价。为规范党政机关互联网平台使用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和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微信,必须严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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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一个原则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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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微信时,严守十项“严禁”
严禁传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传播涉密音视频资料
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引用国家秘密文件内容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严禁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严禁传播未定密、未公开事项
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尚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严禁传播未公开内部文件资料
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传播涉密环境、设备资料
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传播未公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传播领导工作行程等信息
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统一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严禁对外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内部信息
不得在与党政机关以外的微信群、朋友圈等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党政机关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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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必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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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微信使用出现重大泄密隐患的,严格按照《微信泄密行为处分建议标准(试行)》进行处理。
保密无小事,使用微信须谨慎
来源: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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