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罗长相普通,在工厂打工,一直没交到女朋友。这天晚上睡不着,点开成人网站越看越心痒,满脑子想着找个女人解决生理需求。他拿着手机去搜,还真摸着了歪门邪道,加上了一个叫小张的卖淫女联系方式。可报价让小罗觉得有点贵,算起来要他几天工资,就问能不能少一点。卖淫女直接发来照片,又出了个“省钱主意”:“你看我漂亮不漂亮,绝对让你物超所值!而且你可以直接来我出租屋,这样可以省下几百开房的钱!”小罗看到照片,眼睛都直了,当即答应。
一、第一天爽完意犹未尽,第二天又找上门
小罗鬼鬼祟祟走进卖淫女房间时,恰好被隔壁邻居看到了。没过一会儿,屋里就传来不堪入耳的动静。邻居当时还没怀疑,只是吐槽:“现在年轻人怎么这么随便?三天两头换男人,这个第一次带回来就闹这么大动静……”而小罗这边,第一天爽完了还意犹未尽,第二天居然又找上门了,俩人在屋里又是一番折腾。
这下邻居反应过来了:这隔壁姑娘三天两头换男友,感情是在出租房里干见不得人的勾当!邻居觉得这种行为败坏风气,正义感爆棚,打电话报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小罗和小张谁都没跑掉,双双落了个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网友吵翻:为什么包养没事,嫖一小时就拘留?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吵翻了。有人说:“这邻居太缺德!人家你情我愿的,至于报警把人前途毁了吗?”也有人说:“什么叫你情我愿?卖淫嫖娼本来就是违法的,在居民区干这事影响孩子,不该举报?”还有人说:“一个付出金钱,一个付出劳动力,怎么就违法了?那些有钱人包年轻女生的少吗?为什么他们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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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上,这两者确实有区别
从法律界定来看,“包养”通常表现为长期的同居关系,双方有情感纠葛和共同生活的表象,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很难直接套用“卖淫嫖娼”条款进行治安处罚。而“嫖娼”是典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具有极强的即时性、交易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法律打击的就是这种把性当成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
但法律上的区分,绝不代表道德上的双标。网友觉得“欺负没钱人”,不是因为法律不公,而是因为“包养”这种披着温情外衣的长期性交易,对社会底线和他人家庭的破坏力,远比一小时嫖娼大得多,却往往能逃脱治安处罚。
法律视角:卖淫嫖娼,关起门来也算违法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只要双方达成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合意并实施,哪怕还没给钱、用现金交易,只要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监控轨迹等证据链完整,警方照样能依法处罚。
第三,邻居举报不是“缺德”。法律赋予任何公民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在居民楼里频繁发生这种事,影响他人休息,还可能带来治安隐患,报警是维护社区环境的正当行为。
第四,包养和嫖娼法律定性不同,但本质上都是“金钱换性”,都践踏公序良俗。区别只在于一个藏在别墅豪宅里,一个在出租屋里动静太大碰了红线。
写在最后:穷人犯法一抓一个准,富人包养和稀泥?
老百姓觉得憋屈,不是因为小罗不该被抓,而是因为大家看透了:穷人犯法,一抓一个准,拘留所里蹲几天,连工作都可能丢了;而富人犯法,只要不闹出人命,往往就能用“感情问题”“私人生活”来和稀泥。
小罗为自己的管不住下半身付出了代价,活该。但那些用金钱买断别人青春、拆散别人家庭的“包养者”们,别以为躲在合法外衣下就高人一等,你们在道德的耻辱柱上,比小罗站得还要高。
讨论话题:
1. 邻居举报小罗嫖娼,你觉得是缺德还是正当?
2. 为什么包养没事、嫖娼就拘留?法律这样区分合理吗?
3. 卖淫嫖娼在居民区发生,邻居该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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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云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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