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朱洪蕾
10月30日,淄博市场监管微信公号发布“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八批)”,内容如下: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十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三醒巷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9月4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三醒巷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张店区三醒巷餐饮店(网络餐饮)采购的马铃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显示:马铃薯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国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国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山东国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风干鸡生产记录中显示添加有“肉香王,0.09kg、3勺;鸡肉香精,0.09kg、10小勺”,但在产品包装标签中未进行标注,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桓台县王福记炒鸡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案
2026年9月30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王福记炒鸡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标示“爽口凉菜:麻汁黄瓜油条、苦菊拌馓子、老醋花生、红油猪耳朵、香辣牛板筋、酱牛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华坤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8月31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华坤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高青华坤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熟食加工,经营场所冷库中有猪肝、猪大肠、白条鸡等产品,现场提供不出该地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源县老房小吃店超范围经营案
2026年7月28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老房小吃店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3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老房小吃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但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销售自制鸡排,炸腿排,炸大鸡柳,香酥鸡排等食品,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晨抱日用百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晨抱日用百货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高新区文旅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招徕旅游及销售食品过程中以“鲁中晨报”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名义从事宣传与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不出与上述两家单位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与上述单位有合作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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