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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洪
当前证券行业马太效应凸显,叠加行业发展模式同质化,中小券商生存空间持续收窄,转型亟需政策支撑。本文梳理行业格局与中小券商发展困境,借鉴国外分类监管、专项扶持等经验,从分类监管、资本补充、特色业务创新、行业协同四方面提出政策优化路径,助力中小券商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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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约束下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亟需政策支撑
证券行业马太效应加剧,头部集中趋势显著
从资产规模看,头部券商与中小券商的差距持续扩大。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市券商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证券行业总资产达到14.83万亿元,其中前十大券商总资产合计约10.64万亿元,占比约71.75%。与此同时,占行业机构数量约四分之三的证券经营机构总资产规模不足千亿元,约半数券商资产规模不足200亿元,头部券商与中小券商的资产规模差距悬殊。从营业收入和利润看,头部集中态势同样显著。2025年,行业前五大券商营业收入占全行业的比重约43.9%,净利润占比接近47.4%,前五大证券公司的收入、利润水平占据整个行业的半壁江山。从业务发展角度来看,头部券商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以投行业务为例,Wind数据显示,2025年A股主承销金额前五名券商合计市场份额超过70%,中小证券公司发展空间持续收窄(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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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发展模式存在一定同质化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模式和对客服务呈现出高度的同质化特征。从业务维度看,据中证协数据,2025年全行业150余家证券公司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收入来源为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代表的证券经纪收入,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绝大多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重叠,缺乏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核心竞争力。在对客服务模式上,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采用相似的对客展业策略,在差异化客户服务、财富管理特色化转型等方面乏善可陈。数字化转型方面,目前证券公司金融科技的运用也多集中在交易系统、线上开户引流等基础环节,主要证券公司对客App基础功能大同小异,金融科技在智能投顾、量化策略、资产配置等领域的深度落地与差异化应用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亟需政策支撑
在证券行业头部集中趋势日益显著、行业整体发展模式仍存在同质化倾向的背景下,中小证券公司推进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亟需外部政策层面的系统性支撑与引导。
第一,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当前针对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多以资本规模、经营体量等头部券商具备优势的指标为主,政策对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激励尚未充分体现,亟需政策层面建立更加多元、包容的准入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
第二,中小券商特色化转型缺乏资本保障。中小券商受限于资产规模、市场认可度等因素,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有限,自身差异化发展缺乏资本支撑,亟需从政策层面探索差异化资本补充支持机制。
第三,证券业务专业化分工缺乏政策引导。我国经济体量大,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存在广阔空间。但当前行业缺乏针对中小券商专业化发展的系统性政策引导,中小券商在网点布局、业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较高的调整成本和竞争压力,难以形成“小而精、专而美”的特色化发展模式。
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是优化行业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必然要求,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形成推动我国中小证券公司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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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成熟市场相关经验做法具备重要借鉴意义
美国:多层次分类监管与特色化发展引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采用多层次的分类监管框架。SEC依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标准。在具体监管框架设计上,行业监管机构将券商区分为全面服务型券商、社区型券商等不同类别,不同类别券商在定期报告编制、内控审计要求、客户资产隔离标准等方面适用差异化合规要求,避免了“一刀切”式监管对中小券商造成的过度负担。
在特色化业务培育方面,SEC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FINRA)允许社区型券商在满足基本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所在社区的金融需求特点,灵活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助力中小券商在社区财富管理、小微企业融资咨询、区域性债券发行等领域形成了显著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FINRA根据券商规模、业务类型、客户群体等因素,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和业务发展指引,为中小券商提供了清晰的战略定位参考。总体而言,美国证券行业形成了以分类监管为基础、以特色化引导为核心的系统性政策框架,监管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差异化需求,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中小券商的发展活力。
日本:专业券商制度与特色业务扶持
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简称FSA)针对证券公司实行“综合券商”与“专业券商”分类管理制度,不同类型的券商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范围限制。专业券商业务范围相对聚焦,避免与综合券商的全面竞争;同时针对其监管要求适度简化,在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信息披露等方面适用差异化标准。此外,日本针对专业券商特色业务给予专项税收优惠,引导专业券商将资源向优势、细分领域配置......
来源 | 《清华金融评论》2026年10月刊总第155期
编辑 | 王茅
审核丨秦婷
责编 | 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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