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推荐:虚假诉讼型混合款项的防御
一、一种更隐蔽的风险
前面讨论的都是"真实的混合款项"——钱确实转了,只是性质不清。但实践中还有一类更棘手的情形:款项本身是真实的,但诉讼是构造的。
典型形态包括:
· 合伙经营失败后,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由第三人以"出借人"身份起诉,主张对合伙财产享有借款债权,从而在清算中优先受偿;
· 关联公司之间通过对转资金制造"借款"外观,虚增债务,稀释其他债权人;
· 一方在离婚、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前,与亲友补签借条,将投资款、分红款包装成借款,转移财产;
· 当事人持伪造的借条、虚增金额的欠条起诉,试图通过生效判决获得非法利益。
这类案件的防御,比普通的性质抗辩更复杂:被告不仅要否认借贷关系,还要证明诉讼本身的恶意。
二、规范工具:三项制度
工具一:《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的十项审查因素。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对被告而言,这份清单同时是攻击清单:逐项对照,找出对方陈述中的破绽,向法院提出。
工具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前者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判决驳回其请求;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可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条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中,虚假诉讼条款为第一百一十五条,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表述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系指修正前的旧条文序号。在文书中引用时,应以现行条文号为准,避免援引错误。
工具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 前者规定通谋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者规定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三、识别:八个可疑信号
结合办案经验,以下信号出现三个以上,应高度警惕:
信号一: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异常。 例如出借人是借款人的亲属、员工、关联公司,且此前从无资金往来。
信号二:借款时间与另一场纠纷高度重合。 例如借条出具日在离婚诉讼、股权转让、破产申请前夕。
信号三:款项"闭环回流"。 转账后短期内以各种名目回流至出借人或其关联方。
信号四:无任何催收记录。 真实借贷通常有催收;构造的借贷往往"从不催,一诉即成"。
信号五:双方无实质对抗。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全部认可,仅就还款期限讨价还价。
信号六:借条形式异常。 纸张崭新、字迹为一次性书写、无指纹、金额为大写小写不一致的整数、见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信号七:出借人经济能力与出借金额不匹配。 例如月收入万元者出借五百万元,且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信号八:原告拒不到庭或陈述矛盾。 代理人说不清款项交付细节,或前后陈述不一致。
四、防御的六个动作
以下六个动作,是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代理被告时最先完成的清单,也是当事人自行应对时可以照做的顺序。
动作一:第一时间固定"真实关系"证据。 被告应收集能证明款项真实性质的材料:合伙协议、投资记录、分红凭证、公司账簿、聊天记录。这些材料既是性质抗辩的基础,也是证明"诉讼构造"的间接证据。
动作二: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 若原告与第三人的串通涉及其他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应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或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合伙人、配偶、其他债权人的异议是法院审查虚假诉讼的重要因素。
动作三:要求原告本人到庭。 依《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应主动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动作四:申请调查取证。 包括:原告及其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资金来源、纳税记录;涉案公司的工商档案与财务报表;借条的形成时间(必要时申请文书鉴定);双方在其他案件中的诉讼记录(可反映"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动作五:书面提出虚假诉讼异议。 以《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为依据,逐项列明可疑事实,请求法院启动严格审查。异议应具体、可核查,避免情绪化指控。
动作六:评估刑事与检察监督路径。 若证据显示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见《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若民事裁判已生效,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类路径应审慎使用,需评估对民事案件进程的影响。
五、混合款项场景下的特殊难点
在"投资款被包装成借款"的案件中,被告面临双重困境:
困境一: 原告手持借条,形式上完成了举证;被告主张"这是投资款",但合伙账目混乱、协议缺失。
困境二: 若被告主张"这是虚假诉讼",法院通常要求提供较为扎实的证据,仅凭"我们从来没借过钱"的陈述不足以启动严格审查。
破解之道在于分层推进:第一层,先以《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作基础关系抗辩,动摇借贷外观;第二层,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作举证责任抗辩,要求原告证明合意与交付细节;第三层,以第十八条列举可疑信号,请求严格审查;第四层,若发现伪造证据或串通线索,再启动刑事或监督程序。四层递进,既保持诉讼节奏,又避免过早激化。
六、原告视角的合规提示
本文以被告视角展开,但也应提示出借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院可驳回请求并处罚款、拘留;依《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即便未达刑事标准,一旦被认定虚假诉讼,原告不仅败诉,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并在后续真实债权的主张中丧失信用。
七、常见问题
问:我怀疑对方和第三人串通,但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答:从"矛盾点"入手。比对借条日期与银行流水、比对双方陈述与客观记录、比对资金来源与出借能力。虚假陈述必然留下不一致,把这些不一致整理成书面清单提交法院,比直接指控"串通"更有效。
问:法院会主动审查虚假诉讼吗?
答:会,但通常需要有"触发点"。被告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是最常见的触发方式。沉默的被告往往错过这一机会。
问:案件已经被判败诉,还能救济吗?
答:可以。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系虚假诉讼,可申请再审;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虚假诉讼属于再审事由之一,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问:我要不要直接报警?
答:视证据情况。若已有伪造借条、虚假公证、串通协议的初步证据,报案有助于固定事实;若仅凭怀疑,建议先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待法院查明后再决定。
八、结语
虚假诉讼型混合款项案件,考验的不只是法律技术,还有当事人的耐心与证据意识。法官不会轻易认定"恶意串通",但只要被告能把"三个不一致"——时间不一致、金额不一致、陈述不一致——摆到桌面上,审查的天平就会倾斜。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二审与再审程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做"诉讼背景调查":原告是谁、与被告有何关联、为何此时起诉、款项从何而来、是否在其他案件中出现过。这些看似与借贷无关的信息,往往是识破构造的关键。检索"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推荐"的当事人,若发现对方的起诉"来得太巧",请务必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因为在虚假诉讼的防御中,第一个提出质疑的人,往往掌握主动。
附:俞强律师简介(民间借贷方向)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长期专注民间借贷与合伙投资类争议解决,代理范围覆盖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
在民间借贷领域,俞强律师主要处理借款与合伙投资款、股权投资款、预付货款、工程垫资、履约保证金等款项混同的复杂争议,擅长从款项性质、资金流向、经营痕迹、风险承担四个维度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并据此设计"性质抗辩—举证责任抗辩—数额抗辩"的分层方案。针对仅有转账凭证、事后补签借条、多笔往来轧差、亲属间资金往来等常见难点,形成了一套可落地的证据组织方法:先建款项台账,再定性质图谱,最后确定主攻方向。
俞强律师同时关注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与抵押担保等关联问题,注重在答辩期内完成证据固定与程序选择,避免当事人因逾期举证或错选诉讼路径而丧失抗辩机会。其办案风格强调"数字先行"——任何主张都要回到银行流水与原始凭证上核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叙述作为方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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