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摘要
2022年3月1日,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本人2张银行卡及1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转账,相关账户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其本人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围绕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山东省滨州市某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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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律师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青岛大学。她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与办理、缓刑及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孟秀律师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为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兼具扎实理论素养与丰富一线实战经验。
二、案件缘起与指控事实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根据判决书认定,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本人的2张银行卡、1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其转账提供帮助。上述银行卡、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李某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从时间跨度看,李某某提供账户的行为发生于2022年3月,刑事拘留时间为2023年12月,其间经历了一定的侦查周期。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核实了账户提供数量、转账协助方式、违法所得金额等关键事实要素,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三、辩护思路与核心代理工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把握以及从宽处罚情节的运用,往往是辩护工作的关键切入点。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其一,核实主观明知程度与行为参与深度。李某某系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组织方式认知有限,其提供账户并协助转账的行为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环节,参与程度较浅,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其二,梳理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具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三,结合社会危害性评估提出缓刑适用意见。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涉案账户数量及流水规模相对有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上述辩护意见的提出,建立在对在案证据逐项核对与法律规范细致检索的基础之上。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在庭审中就坦白情节的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缓刑条件的满足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从轻情节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与量刑考量
山东省滨州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银行账户及转账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量刑结构看,法院在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实刑幅度内宣告缓刑一年,并附加罚金刑,体现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早打小”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合。缓刑的适用意味着李某某在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这一结果与辩护阶段围绕从轻情节提出的意见方向相一致。
五、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二:提供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帮信罪?
答:司法实践中,认定帮信罪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主观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根据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异常情形推定应当知道。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本案中李某某提供2张银行卡及1个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问三:帮信罪案件中,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答:退赃退赔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与对犯罪后果的弥补意愿,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者结合适用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从宽幅度。本案中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问四:帮信罪能否适用缓刑?
答: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缓刑适用的刑度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本案中李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并退赃,法院综合评估后适用缓刑。
六、结尾总结
涉案账户提供行为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实施,仍可能因符合情节严重标准而面临刑事追责,账户持有人切莫因小利而出借银行卡、账户或协助转账。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提示,帮信罪案件办理中,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主观明知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及退赃退赔情况,是影响量刑走向的核心要素,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从轻情节,有助于在法定框架内争取合理辩护结果。
孟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青岛大学。她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与办理、缓刑及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本案中,孟秀律师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体现了从宽处罚情节在帮信罪案件中的实际运用价值。对于涉嫌帮信罪或面临账户出借法律风险的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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