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间,徐某某等三人在境外诈骗团伙指使下,于聊天群内发布虚假充值返利截图烘托盈利气氛,致使被害人任某某被骗516167元,徐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02885.68元。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孟秀律师作为徐某某的辩护人,围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孟秀律师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在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及从轻量刑情节辩护、涉企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本案中,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通过对全案证据与量刑情节的系统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体现了其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判断力与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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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指控经过
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对徐某某、赵某某1、毋某某提起公诉,后于2024年3月18日变更指控事实及罪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新起诉。根据变更后的指控,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按照上线安排下载指定APP、加入聊天群,依照指示发布固定话术、虚假充值及返利截图,假装完成任务以烘托虚假盈利气氛,为上线人员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其中,徐某某于2022年2月介绍赵某某1加入,赵某某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毋某某于2022年4月经他人介绍加入。案发后,徐某某、赵某某1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毋某某缴纳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在介入案件后,重点核查了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其到案后的供述稳定性,为后续辩护策略的确定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认定。公诉机关变更罪名后,控辩双方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均无异议,但各辩护人就从犯认定、未成年人情节、如实供述的成立与否等问题存在分歧。赵某某1、毋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从犯辩护意见,主张二人在群内发布虚假消息系受上线安排、起次要辅助作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独立完成发布虚假消息、制作并发布虚假截图的行为并获取佣金,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毋某某辩护人另主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法院查明毋某某在公安机关三次供述中均称自己只是做任务、截图系真实的,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故对该意见亦未采纳。对于徐某某,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将辩护重心放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上,避免在定性层面作无实质意义的对抗,体现了务实精准的辩护思路。
三、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孟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积极预缴罚金五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02885.68元,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赵某某1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部分行为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在本案中未对指控事实作无谓争执,而是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构建从轻处罚的辩护框架,与法院最终裁判逻辑形成有效对接,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引流拉群等帮助行为,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则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而是通过“炒群”方式为上线诈骗活动制造虚假氛围、提供引流帮助,故公诉机关变更指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有何影响?
答:退缴违法所得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精神,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徐某某在案发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02885.68元并预缴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最终适用缓刑。
问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能否适用缓刑?
答: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三人均适用了缓刑。
问四:群内发布虚假截图“炒群”为何构成犯罪?
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仍按照上线安排发布固定话术、虚假充值及返利截图,假装完成任务以烘托虚假盈利气氛,实质上为诈骗团伙提供了引流帮助和信任背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其他帮助”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害人被骗金额达51万余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五、律师提醒与案件启示
对于网络聊天群内出现的“做任务返利”“充值截图晒单”等场景,应保持高度警惕——群内晒单的“群友”可能就是收取佣金烘托气氛的“托”,所谓的高额返利截图均系伪造。一旦参与此类“炒群”活动,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面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追诉。滨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孟秀提醒,涉嫌此类犯罪后应第一时间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认罪认罚与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孟秀律师所在的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位于滨州,其本人执业15年,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类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善于从证据细节与量刑情节切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从轻结果。本案的裁判结果也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注重区分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获利大小与认罪悔罪态度,对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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