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卜某是一名女硕士,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走失,十余年后才被家人找回。家人找到她时发现,她和男子张某军共同生活,二人未登记结婚,还生育了一儿一女。张某军最初被警方刑事拘留,2026年1月22日,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二人属于长期稳定同居、以组建家庭为目的,不构成强奸罪。
与此同时,另外两名同村村民因涉嫌多次强奸卜某被提起公诉,案件定于11月4日在山西左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一、为什么张某军不起诉,同村两人却被公诉
关键差别在于“关系性质”和“行为模式”。
检方不起诉张某军的理由写得很具体:卜某走失后,先被村民郭某带回家,数日后在地里干活时遇见张某军,跟着他回家吃午饭,此后一直在他家生活。两三个月逐渐熟悉之后,两人才发生性关系,此后共同生活至案发。张某军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她的生活习惯和喜恶,双方处于稳定同居状态。检方认为,这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而同村两人的起诉书描述的是另一种情形:张某国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到张某军家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其中两次张某军不在家;张某林同样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下,三次到张某军家与卜某发生关系,当时卜某独自一人在床上看电视。
一个是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关系,另外两个是趁人不在家、明知对方不能表达意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这就是差别。
二、确诊精神分裂症,不等于必然没有性防卫能力
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有精神疾病,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构成强奸。法律上的判断比这复杂。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司法鉴定中通常分为三级:有性防卫能力、性防卫能力削弱、无性防卫能力。与无性防卫能力者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处;与性防卫能力削弱者发生关系,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利用其薄弱意志来综合判断;有性防卫能力者,违背其意志才构成强奸。
也就是说,卜某的司法鉴定结论具体是哪一级,直接决定了张某军和同村两人的定性差异。检察院对张某军不起诉,说明办案机关结合鉴定意见、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得出了与大众直观感受不同的结论。同村两人被公诉,说明他们的行为被认定违背了卜某的意志,或者利用了其无/弱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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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养收费4万不追责,也引发争议
张某军还曾将卜某一个婴儿送养,收取4万元抱养费。检方认为,张某军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法律上,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区分“民间送养”和“出卖亲生子女”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是否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检方认定张某军属于生活困难下的民间送养,排除了牟利性质。这个认定是否站得住,公众有理由质疑,但它和强奸部分的不起诉判断,逻辑上是两条线。
写在最后:舆论可以质疑,但别跳过鉴定意见
第一,张某军不起诉和同村两人被公诉,差别不在“精神病人能不能发生性关系”,而在“怎么发生、什么关系下发生”。一个是稳定同居、照顾起居,另外两个是明知对方不能表达意愿、趁人不在家时下手。
第二,卜某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结论,是这个案子绕不开的核心证据。没有看到鉴定意见,就断言“精神病人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或者“一律不是”,都太仓促。
第三,公众的担忧可以理解:如果处理不好,会不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开口子?这个担忧值得办案机关认真回应。但回应的方式,是把鉴定意见、事实认定讲清楚,而不是靠舆论定案。
讨论话题:
1. 张某军长期同居不起诉,同村两人趁人不在家下手被公诉,这个差别你认可吗?
2. 送养收4万不追责,你觉得合理吗?
3. 精神疾病患者的性自主权,法律该怎么保护才不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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