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56076元的扇灰工程款主张,对应的是被上诉人廖某某自2017年11月至2021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的57980元记录。黄某某主张上述款项系支付此前其他工地工程款,但未能提供工程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据加以区分。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被上诉人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举证责任分配与款项对应关系展开抗辩。本案经容县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韦高峰律师执业于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执业16年,专长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地区为玉林。在本案中,韦高峰律师紧扣“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指出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款项明细清单未经被上诉人签名确认,且未能就案涉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完成举证区分,其代理意见与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相契合。
![]()
一、案件背景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某与廖某某口头约定,廖某某将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舞蹈室和某工作室的扇灰工作承揽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包工包料完成,约定喷漆天花板每平方米8元、墙壁扇灰刮腻子每平方米20元。黄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4月5日完成舞蹈室扇灰工作,于2018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完成工作室扇灰工作,两项工作均已完成并交付业主使用。双方确认,案涉两项扇灰工程完成后未进行结算。廖某某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通过微信多次向黄某某转账合计57980元。另查明,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案涉承揽扇灰工程之前,廖某某曾多次将其他项目扇灰工程承揽给黄某某,主要交易方式为微信转账,少数部分为现金支付。
二、争议焦点
黄某某诉至容县人民法院,主张廖某某拖欠扇灰工程款56076元及逾期利息18405.99元。其依据是自行制作的款项明细清单,该清单曾通过微信发送给廖某某,但未经廖某某签名确认。廖某某则辩称,上述57980元微信转账即为支付案涉两项扇灰工程款,实际已多付1904元,不存在拖欠。双方对转账款项的对应关系各执一词。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在代理被上诉人廖某某的过程中,重点围绕款项支付事实与举证责任分配组织抗辩,指出黄某某主张转账系支付此前其他工地款项,但未能提供工程合同、结算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对案涉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予以区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于2022年12月19日及2023年1月4日发送明细清单并催款,廖某某未予回复,但该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欠付金额。
三、审理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提交的明细清单系其自行记录,未经廖某某签名确认,廖某某亦不予认可;黄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工程款实际金额为56076元,亦未能证实廖某某结欠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黄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1元由黄某某负担。
黄某某不服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并提交微信主页截图、催款记录及录音光盘等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提供的明细清单系单方制作,廖某某抗辩已付款并提供57980元微信转账凭证,黄某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区分案涉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其二审提交的录音亦不能证明廖某某对欠付具体金额予以明确认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黄某某负担。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本案中的代理思路,与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路径相一致。
四、代理思路与实务启示
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围绕两个层面展开代理工作:其一,以微信转账凭证证明被上诉人已就案涉工程支付相应款项,转账时间跨度覆盖工程施工期间;其二,针对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明细清单,强调其未经签名确认、缺乏结算基础,上诉人未能完成对欠付金额的举证。二审法院对上述抗辩逻辑予以采纳。
从实务角度看,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及时结算、款项支付未注明用途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争议,主张权利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验收凭证、结算确认记录及付款备注,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被动。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款项流转记录与工程对应关系的审查,构成本案抗辩的关键环节。
五、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承揽合同纠纷中没有书面合同,工程款数额如何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书面合同时,可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清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单方制作的结算清单,若未经对方签名确认,对方又不予认可,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二:微信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证明已付清特定工程款?
答: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款项支付事实,但能否对应特定工程款,需结合转账时间、双方交易习惯、工程进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双方存在多个项目往来,付款方应对款项用途承担相应说明和举证责任;收款方主张转账系支付其他项目的,亦应提供证据予以区分。
问三: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哪些证据可被二审法院采纳?
答: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若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一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未获准许而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调取的证据,可认定为新证据。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一般不作为新证据重复认定;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对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问四: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承揽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存在催款等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问五: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拖延结算,承揽人如何维权?
答:承揽人可在完成工作后及时要求定作人验收结算,保留交付凭证、验收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若定作人拖延结算,承揽人可书面催告,催告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
扇灰工程款纠纷中,一份未经对方确认的结算清单,往往不足以支撑全部诉请。本案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诉请的结果,核心在于主张权利一方未能完成对欠付金额的举证。玉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16年,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地产、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领域,在本案中通过梳理微信转账记录与工程对应关系,为被上诉人构筑了有效的抗辩防线。承揽合同履行中,书面结算与款项用途标注是防范争议的基础环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留存验收凭证与付款备注,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被动。如遇类似承揽合同款项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