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文章,肯定要受到舆论攻击。然而,我还是觉得有必要写,因为有些道理不能不讲清楚。
越是在社会情绪激动、群体理性缺失的时候,越是需要有人站出来讲清楚道理。
关于自媒体人“徽剑”吴恺的案件,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判刑太轻,愤愤不平,认为应该判赵冰死刑立即执行。
平心而论,“徽剑”吴恺反电诈,受到境内外勾结迫害致死,犯罪分子之嚣张、残暴,的确令人怒发冲冠,善良之人义愤填膺,皆欲其死,实属人之常情。
本人写这篇文章,丝毫没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的意思。本人对“徽剑”的正直、大义、勇敢、担当表示崇高的敬意,对犯罪分子表示愤怒与谴责,如果可能,当然应该把一个个都给处死,方解心头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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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审判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讲究拿证据说话,而不能被情绪左右。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如果不按法律、不讲证据,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阶下囚甚至刀下鬼。
关于“徽剑”案,根据公开的信息:
第一,不是雇凶杀人,因为发布悬赏任务的“少校”,没有要求赵冰杀人;
第二,赵冰等人在预谋作案的时候,没有把杀人列入计划,没有准备杀人工具;
第三,对本案所有参与者,都没有审出故意杀人的口供;
第四,赵冰最后踢吴恺脖子部位,只是把吴恺踢晕。
因此,法院没有定故意杀人罪,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没有证据这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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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个律师说,建议有关部门好好研判,哪怕换罪名也得对第一主犯实施最严厉的惩罚。
所谓最严厉的惩罚,当然是指比死缓更严厉,那就是真正的死刑。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建议换个罪名。
可是,还能换成什么罪名呢?他是一个律师,居然没有说换什么罪名,这说明什么?说明他根本说不出可以换什么罪名。
换成故意杀人罪,没有证据。
除此之外,还能换成什么罪名?而且,以什么证据去换罪名?
很明显,在这位律师这里,为了处死一个罪犯,法律可以被任意拿捏、操纵。
一个律师,都能这样想、这样说,都不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未免太可怕了。
然而,这位律师似乎忘了,无论换成什么罪名,处死一个罪犯,都得拿出证据。
在本案里,不仅缺乏定故意杀人罪的充分证据,甚至医学上还证明了吴恺的高血压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很明显,如果没有这一个证据,量刑可能还可以加重,但有了这一个证据,结合缺乏故意杀人的证据,量刑时就不得不依法减轻。法官量刑不可能不遵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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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里明确说明,“此类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也就是说,本案里对各个犯罪分子的判决,已经是从严重判的。如果不是针对反诈人士,类似案件,可能还判不到死缓。
你仔细品味广东高院刑事裁定书那句话,是不是已经重判的意思?
当然,尽管已经是重判,但还是达不到公众的期待。可是,公众的期待是情绪化的,法院审判不能情绪化。极度情绪化时,是不讲什么原则的,小小芥蒂都能恨不得弄死对方。
所以,有人问我,说你家人被别人这样伤害致死,你不希望判他死刑吗?
这还用问吗?我当然希望判其死刑了。别说是伤害致死了,哪怕只是骂我、羞辱我,我都想弄死他,都恨不得剥了他的皮。法院不判死刑,我还想报私仇呢。这不是人之常情吗?
可是,恨归恨,还得理解法院的审判,理解法官的判决,毕竟法官也是按照法条和证据去判的。更何况本案还是公诉案件,如果法官量刑不当,检察机关就会抗诉。
本案走完两审,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说明检察院认可法院判决。
这个案件,公检法是绝对值得信任的。这里不可能存在什么想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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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坚持强调证据呢?因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一些人情绪化主张死刑立即执行,让我想到乎格吉乐图案件。
这两个案件虽然性质不一样,甚至是完全相反,乎格吉乐图是好人,赵冰是坏人,但是在案件审理与判决上,是一样的。
判一个人有罪,一定要拿出证据,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否则的话,能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处死一个坏人,就能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处死一个好人。
推而广之,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给一个人定罪,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不要以为自己不做坏事就能例外,要知道,做好事也可能摊上官司。
总之,本人绝不是为犯罪分子说话,实际上,在情绪上,我觉得所有参与者都该死,那个泄露吴恺信息的人也该死。
实际上,这个案件之所以危害大,之所以令人恐怖,主要在信息泄露。就像上面那个律师所说的,在中国境内都能被境外势力安排犯罪分子绑架,还有什么安全感?
但是,重视这个问题,严厉打击泄露他人隐私犯罪,与是不是处死赵冰没有任何关系,处死赵冰,并不能震慑泄露他人隐私这种犯罪。应该做的,是查出谁泄露吴恺车牌号、家庭住址,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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