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长桥街道的展柜里,摆着杜英荣、陆苏英夫妇的遗物。一个搪瓷杯,杯身磕了好几处,还在用。三部老款手机,屏幕小得现在没人看得清。几本翻烂了的笔记本,字写得密密麻麻。
两位老人无儿无女,一辈子省吃俭用,生前累计捐了500多万元。2018年,他们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剩下的存款和唯一一套房子全部捐出去,定向救助困难家庭的先心病患儿。
2025年8月,91岁的陆苏英离世。存款一百多万顺利提存,随时可以拨给患儿。但那套四十多平方米、市价300多万的房子,到今天还卡着,卖不掉。
卡住它的不是没人要,是一道“先过户、再出售”的程序
老人走之前,公证处专门设计了一份“死后生效委托书”,约定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在两位老人过世后直接代为出售房产,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再定向划给慈善项目。这个设计的意思很明确:不让房子落到基金会名下,直接由基金会替老人把房卖了,绕开中间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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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基金会拿着委托书和全套公证材料去办手续,被退了回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解释是:产权人去世后,房子要出售,必须先完成继承确权,确认新的权利人,完成转移登记,然后才能办出售过户。
也就是说,基金会不能以“受托人”身份直接卖。房子得先过到基金会名下,再卖。一过、一卖,身份就变了。
一变身份,税制从“个人”切换到“企业”
个人卖房,满五唯一免个税,持有满两年免增值税,个人住宅还暂免土地增值税。这几条优惠,在房子过户到基金会名下那一刻,全部失效。基金会是社会组织,处置房产参照企业标准计税。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走,30%到60%;企业所得税25%;再加上增值税、契税,七七八八叠起来,综合税负逼近房价的七成。
毕原鸿、毛怡夫妇十多年前就撞过同一堵墙。2014年,他们立下公证遗嘱,把一套估值650万的房产遗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用于助学。房子过户之后准备出售,财务一算,税费460万上下,占房价将近71%。基金会最终的决定是:不卖了,租出去,用租金慢慢做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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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代表处后来跟闵房集团签了代理经租协议,那套650万的房子,现在每个月产生租金,租金进入毕原鸿夫妇设立的助学基金。善意没有断,但从“一次性650万”变成了“每月几千块”。
问题的根子不在税率,在“赠与视同销售”这六个字
为什么捐房子要交这么重的税?法理上的源头是“赠与视同销售”规则。税务上把无偿赠与也当作一次销售来处理,目的是防止有人借赠与之名规避税负。
这条规则在普通交易里是合理的。但它套到公益捐赠上,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捐赠人明明没有所得,却要被当作“卖了房子”来征税。如果捐赠人直接捐现金,没有任何障碍;一旦捐的是房子,过户环节免税,再出售环节却全额计税。制度给现金开了直通车,给不动产留了一道收费站。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说得更直接:公益捐赠应该从“赠与视同销售”的规则里剥离出来。原则上赠与视同销售没错,但公益捐赠不能混同于一般赠与。她同时承认,单独处理公益捐赠的税收,征管成本会上升,税基也可能减少,“税务部门缺少动力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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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不是没人动,但动得很慢
2026年上海两会,政协委员潘江雪把“600万房产捐赠要缴450万税”这个话题带上了热搜。她举的例子是一对老夫妇,咨询完税费之后直接放弃了捐赠,“一栋房子,半栋交了税”。潘江雪的建议是利用浦东先行先试的政策,对捐赠环节和慈善组织处置受赠资产环节的税费实行减免。
全国两会紧接着跟上。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提交了系统性建议,其中一条写得很具体:对公益组织出售受赠房产、股权用于公益目的的,减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避免“税负吞噬善款” 。上海财经大学田志伟的建议是建立公益机构白名单,对资质信用良好的公益组织,处置受赠资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些建议的方向是一致的:把“做好事”和“缴税”在制度层面拆开。但截至目前,它们还停留在建议阶段。《慈善法》2025年修订的重点在公开募捐和信息透明,实物捐赠的过户和税费问题,仍然没有专项制度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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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英荣夫妇的房子还卡着,毕原鸿夫妇的房子在收租
两对老人,同一道坎,走向了两个不同的出口。
毕原鸿夫妇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租金按月进入助学基金。杜英荣夫妇的房子还在华侨基金会手里,卖也不是,不卖也不是。基金会不敢动,老人的遗愿悬在半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贝提了一个值得琢磨的角度:老人的本意是委托基金会代为卖房,不是把基金会列为继承人。如果委托书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这份委托书在老人走后仍然有效。律师易非的说法更朴素:希望有关机关能看到老人和基金会的善心,出台操作细则,让这类捐赠房产的善意善举不被辜负。
一个搪瓷杯用了几十年的人,攒下一套房子捐出去救人。她大概想不到,最后拦住这件事的,不是人心,是一张过户单和一套没跟上的税制。房子还在那里,租金还在流,但那些等着手术费的孩子,等不了那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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