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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万安拿“民主”说事?国台办火速回击:别演了,谋独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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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台北敦化国中,蒋万安的竞选总部成立大会在这里举行。

蔡康永到场,蒋万安会后接受采访,话题转到了此前围绕蔡康永的舆论风波上。

他面对镜头说出了一番话:台湾地区是“引以为傲的自由民主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政治立场,大陆那边要求别人说“我是中国人”,就是一种“压迫”,一种“违反民主的威胁”。

这段话的调子并不高,甚至带着一种讲理的口吻,但它真正在做的事情,是把一个法律上已经被定性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重新说成一项需要被尊重的“权利”。

要看清这套说法的破绽,得从权利本身说起。

一个人有表达看法的自由,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表达出来的东西一旦越过法律画的线,它的性质就变了,不再停留在“看法”的层面上。

你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喊“我要烧掉那栋楼”,没有人会把这当成一种“政治立场”来保护;你组织一个团体,纲领写的是把国土切开,这也不是“表达”,而是法律已经给它命名的行为。

蒋万安的讲法有一个隐蔽的预设:只要先把某件事叫作“立场”,内容本身就不用再追问了。

但权利保护的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这是法治最基本的一条常识,也是最容易被“民主”两个字盖住的一条常识。

我进一步认为,这里还存在一个举证责任上的错位。

蒋万安说“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政治立场”,这句话在抽象层面是对的,但它回避了一个具体问题:当“立场”本身的内容就是否定国家领土完整时,它是否还能被归入“政治立场”这个受保护的类别?



法律并不禁止一个人对现状不满,也不禁止他主张改变现状;法律禁止的是以分裂国家为目标的组织化行动。

把前者和后者捆绑在一起,然后说“你反对后者就是反对前者”,这不是在保护权利,而是在用权利的名义为一种法律明确否定的行为争取豁免。

一个法治社会如果接受这种捆绑,那么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通过“先把它叫作立场”来获得保护,权利的边界也就名存实亡了。



《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写得很清楚:世界上只有1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1个中国,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8条把底线也摆在那里:一旦分裂事实发生,或者发生会导致分裂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刑法第103条则把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定为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10月14日,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相关问题时已经点明,社会制度不同不是搞分裂的借口,更不是统一的障碍。



蒋万安的推理是这样的:大陆媒体批评蔡康永没有说“我是中国人”,所以这就是“强迫别人照你的意思讲话”,就是“压迫”。

这里面其实有两层完全不同的行为被叠在了一起。

第一层是一个人选择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是表达。

第二层是别人听到之后作出评价、提出批评,这同样是表达。

言论自由如果只保护第一层而取消第二层,那就不是双向的自由,而是一方说话、另一方必须闭嘴的特权。

批评不是压迫,舆论回应也不是威胁。把批评叫成“压迫”,实际上是在要求一种“我开口的时候你不能回嘴”的豁免权。

这种要求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公共生活里都找不到落脚的地方。

国台办在多个场合反复讲过,民进党当局惯于打着“民主”的幌子从事分裂国家的行径,“民主”是假,谋“独”是真。



当“台独”被装进“民主选择”的框里,民主就不再是一套关于权利和程序的制度,而变成了一块布。

布下面,分裂国土可以被重新说成“政治立场”,拒绝统一可以被重新说成“自主权利”,法律禁止分裂反而可以被倒打一耙说成“反民主”。

这种用法的要害不在于它好不好听,而在于它试图用政治标签替换法律评价。



一个社会如果接受了“只要挂上民主两个字就什么都能做”的逻辑,法治就已经被从里面掏空了。

大陆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和港澳、限制关联机构与大陆合作、依法终身追责,指向的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人,而不是单纯表达某种看法的人。



把针对组织化分裂行为的法律措施说成“打压言论自由”,需要先完成一次翻译:把“组织分裂”翻译成“发表意见”,再把“发表意见”翻译成“民主权利”。

但翻译改变不了行为本身。

一个人不会因为持有某种看法就失去公民资格,可当他用组织化的方式去做法律定性为犯罪的事情时,他面对的是刑事责任,不是政治表达的自由市场。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不是没有前提的。

它的前提是国家还存在、主权还完整、法律还有效。

一个以分裂国家为纲领的主张,如果可以在“民主”的名义下畅通无阻,它摧毁的恰恰是民主本身赖以存在的那个共同体。

蒋万安把“台独”说成一种民主权利,就像一个人站在船上凿洞,然后告诉旁边的人:我有凿洞的自由,你们不让我凿就是压迫。

船沉了,凿洞的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权利保护的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这个道理听起来硬,但它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常识。

把这条常识讲清楚,比用“民主”把水搅浑,要对事实诚实得多。

其实,我最在意的不是某句话有多刺耳,而是那种很熟悉的“换标签”手法。

先把法律问题说成态度问题,再把分裂行为包装成言论自由,最后把依法反制倒打一耙成“打压”。

公共讨论当然可以尖锐,批评和反批评也应当双向存在;但如果只许自己开口、不许别人回应,那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权。

民主更不是一张可以随便填内容的免罪券,自由越珍贵,越不能被拿来给越线行为打掩护。

法律划线不是反民主,恰恰是让共同体还有边界、让民主还有地方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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