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看守所律师会见享有不被监听的权利,但不等于谈话没有边界。律师会见的核心是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案情、告知权利,凡是可能串供、妨害证据、违反监管秩序的谈话内容和行为,都属于法律和执业规范明确禁止;一旦违规,律师会面临执业处罚,情节严重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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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见相关的基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核实证据,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同时明确:辩护律师不得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串供,不得违规传递物品、通讯工具、信息。上海各看守所(浦东、宝山、普陀等)统一执行这套规则,同时配套本地会见管理细则。
二、会见谈话里,法律明确禁止沟通的内容
1. 教唆、引导当事人更改口供、虚假供述
律师可以告知罪名、法律后果、认罪认罚规则,但不能教当事人怎么说、怎么编谎言规避责任。不能指导当事人否认客观事实、把责任推给他人、刻意隐瞒涉案金额、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上海律协执业指引中,将诱导虚假供述列为会见最高风险行为之一。
2. 传递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串供相关信息
禁止把同案犯供述、证人笔录内容告诉当事人,也不允许传话让当事人和同案、证人统一口径、私下沟通。哪怕是隐晦的暗语、约定说辞,都属于串供行为。共同犯罪案件,这是上海办案机关重点防范的情形。
3. 指导或者安排转移赃款、赃物、资产,隐匿证据
不能指导家属或者当事人本人,转移涉案银行卡、手机、账本,变卖涉案财物、转移名下资产,销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哪怕当事人主动提出,律师也必须拒绝。
4. 传递立功线索、打探他人案件信息
不能向外打探他人案件线索,再带入会见室告知当事人用来 “立功”;也不能协助当事人私下搜集、传递违规的检举线索,防止线索来源非法、干扰其他案件办理。
5. 承诺关系、承诺结果,夸大办案能力
会见时不可以向当事人承诺 “找关系摆平案件”“一定取保、一定缓刑、肯定无罪”,这类承诺属于违规执业,同时极易引发家属不合理预期。律师只可以客观分析法律风险、辩护方向。
三、会见行为层面,明确禁止的事项
- 禁止把手机、耳机等通讯设备交给在押人员使用,不允许私下拍照、录音、录像(经办案机关许可除外);
- 禁止私自传递纸条、信件、现金、药品、零食、香烟等物品;家属想要送衣物、存钱,必须走看守所正规渠道,不能委托律师私下转交;
- 禁止携带家属、朋友、无关人员一同会见,仅允许经核实登记的同所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 禁止在会见室讨论与案件无关的敏感信息、煽动性内容,扰乱看守所监管秩序。
四、上海本地实务容易踩的误区
很多家属以为 “会见不被监听,什么都能说”,这是典型误解。不被监听,是保障正常辩护沟通,不是保护违法串供、妨害诉讼的行为。上海不同看守所,会见室管理松紧略有差异,比如部分看守所视频会见管控更严格,但禁止事项标准全市统一。律师如果违规,看守所可以当场制止,通报司法局、律师协会,情节严重会吊销执业证,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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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1:律师会见,可以帮当事人带一句家常话给家属吗?
A:单纯报平安、身体健康这类无关案情的简短口信一般没问题;一旦涉及资金、联系人、同案、案情安排,一律不能传递。稳妥做法是只转达身体状况。
Q2:当事人问同案有没有被抓、有没有招供,律师能回答吗?
A:不可以。同案到案情况、供述内容属于案件信息,告知后极易诱发串供风险,律师应当拒绝回答,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限制。
Q3: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禁止内容有没有区别?
A:禁止事项标准一致。区别只在于: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可以核实案卷证据;侦查阶段不能出示、核对证据材料,其余红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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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看守所会见有法定权利,也有清晰边界,刑事律师会见前应当熟悉上海本地监管要求,规范会见沟通。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张兵律师专注上海刑事辩护,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开展会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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