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扎实推进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武汉、宜昌、黄石、荆门、黄冈、鄂州、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等地协同联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聚焦零售经营、储存、运输、批发源头等重点环节重拳整治,依法查办多起违法案件、排查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打非治违取得明显成效。
近日,湖北省安委办集中通报14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当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零售网点非法储存
异地储存、无证经营类
案例一
2026年8月20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某持证烟花爆竹经营部负责人杜某在自住楼房二、三层存放烟花爆竹1165件,超出零售许可证核定储存限量190件6倍有余,且毗邻居民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裁量,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二
2026年8月31日,随州市随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淮河镇某百货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从事经营,现场扣押烟花爆竹66箱。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关于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立案查处,拟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三
2026年9月4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一持证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仓库储存烟花爆竹52件。该行为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处以罚款4000元。
案例四
2026年9月下旬,咸宁市嘉鱼县多部门联合查获3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扣押烟花爆竹78箱。经溯源查实,雷某无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自2023年以来非法跨湘、赣两地线上采购并向下分销烟花爆竹,涉案金额约81万元,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雷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专案组顺线深挖,取缔储存窝点13处,扣押烟花爆竹340箱(件)。目前,已刑事立案3起、刑事拘留1人,行政立案5起、行政拘留4人,其余涉案人员依法处置中。
案例五
2026年9月28日,武汉市黄陂区多部门联合查获罗某无证储存、销售烟花爆竹92件,储存场所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未经许可不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罗某处行政拘留6日,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案例六
2026年10月14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周某经营的持证零售门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零售场所经营条件、缩减经营面积,现场存放烟花爆竹229箱。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裁量基准,拟处以罚款3000元。
非法运输类
案例七
2026年7月31日,京山市查获牛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普通货车从湖南省醴陵市运载烟花爆竹687箱外运,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牛某处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八
2026年9月22日,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查获余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转运烟花爆竹100件,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公安机关依法对余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案例九
2026年10月19日,宜昌市长阳县查获邓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轻型货车承运烟花爆竹649件。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邓某处行政拘留12日。
案例十
2026年10月20日,随州市随县查获李某驾驶货车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674箱(件)。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未经许可不得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及相应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涉案物品依法收缴,对李某处行政拘留5日。
批发企业未严格执行
购销流向管理、异地储存
违规经营、销售不合格产品类
案例十一
2026年7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26440元,违法所得4161.41元,不合格产品已依法销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39660元。
案例十二
2026年8月11日,大冶市查实,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818件,并擅自关闭库区监控设施、放任无关人员车辆入库。前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后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等设施设备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及相关规定,案件正在依法办理。
案例十三
2026年8月31日,恩施州咸丰县应急管理局查实,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将烟花爆竹3328件异地存放于经营许可证载明仓库以外。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十四
2026年9月1日,荆门市沙洋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未落实购销合同及流向登记制度。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结合裁量基准,处以罚款0.5万元。
-The End-
来源丨湖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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