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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一条规定迅速引发关注:当感染者未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性关系者时,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这条规定到底在解决什么问题?它和国家法规冲突吗?要理解它的意义,得先看清一个长期存在的执行缺口。
一、从“不告知”到“造成感染”,国家条例缺了中间那一环
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是2006年国务院公布、2019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它确立了两个核心原则:
第一,感染者本人必须告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感染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第二,机构必须保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病史资料等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
逻辑上没有问题:感染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疗机构不得泄露隐私。
可问题恰恰卡在一个关键环节——如果感染者就是不告知,怎么办?
国家条例没有给出答案。
而类似的场景,在现实中不断重演。
2025年6月《北京日报》的一篇报道中,北京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体检科主任王慧禹描述过这样的场景:一位年轻人在婚检中查出HIV阳性后“瞬间崩溃”。他对医生说:“我不想让她知道,我怕失去她,怕她瞧不起我。”医生只能从法律、良知、责任的角度反复劝说,“受检者当时感觉是有所触动的,说他会认真考虑,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会告诉未婚妻”。至于后续如何,医生不便追访,也不得而知。
告知的责任,完全压在感染者的“自觉”上。自觉的对面,是另一个人的健康权。
二、重庆在做什么?区分“公开”与“告知”
重庆并非首例。在它之前,广西(2013年)、四川凉山州(2020年)、云南(2021年)、广东(2022年)都已通过地方立法,授权特定机构在艾滋病毒感染者不告知时代为告知。
这些地方立法的核心逻辑,是区分“公开”与“告知”。
国家条例禁止的,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信息,目的是防止感染者身份被扩散,保护其免受社会歧视。而地方条例规定的是向特定对象——配偶或性关系者——进行定向的“告知”,目的是保护特定人的健康权。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的新闻发布会上专门解释过这一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应错误地理解为‘公开’”。
换句话说,地方立法不是在挑战国家法规的权威,而是在国家法规留下的执行空白处作出补充。这是程序性补充,不是效力上的冲突。
三、那个“不告知”的决定,到底是什么性质?
当一个人明知自己感染,却对最亲密的人沉默,这种沉默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感染的认定为“重伤”。
也就是说,法律的态度很清楚:故意隐瞒并导致他人感染,是刑事犯罪。
但这里有一个时间差。法律惩罚的是“造成后果之后”,而重庆新规试图解决的,是“后果发生之前”——在传播风险变成传播事实之前,让该知道的人知道。
极目新闻的评论点出了这个转变的意义:重庆新规“将健康权保护从‘事后追责’前移至‘事前预防’”。
四、站在感染者的角度,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
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一种声音值得认真对待:如果感染者知道“自己不告知、医疗机构就会代为告知”,他们会不会更不敢去检测了?
这不是没有依据的担忧。有研究显示,在有过检测想法但最终没有去检测的晚发现患者中,42.5%的人主要原因是担心隐私被暴露、担心检测过程中他人的眼光、担心检测阳性被歧视。研究结论明确指出:“对艾滋病的歧视和污名化也会造成部分感染者放弃主动检测,使病情进展到晚期状态。”
这个数据提醒我们:任何关于艾滋病告知的讨论,都不能脱离一个更大的背景——社会歧视依然存在,而且是真实的、有后果的。
也正因如此,重庆条例在赋予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权的同时,也严格划定了边界。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重庆人大的解读特别强调,条例“严格区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的边界”。
代为告知不是“公布”,不是“通报”,而是定向的风险提示——告诉一个正暴露在感染风险中的人,仅此而已。
五、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从趋势看,可能性很大,但不会是简单复制。
云南、广西、广东、凉山、重庆的实践已经提供了可参考的立法样本,证明“代为告知”条款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四川达州市卫健委在2026年7月的官方函件中已明确表态,待条件成熟后将“及时推动制定地方条例”,并特别提及前述地区的先例。
各地情况不同,跟进节奏和形式也会有差异,但核心逻辑是一致的:在严格区分“定向告知”与“公开扩散”的前提下,为感染者不履行义务时提供一条可操作的补救路径。
隐私是权利,但权利有它的边界。
另一个人的健康权,同样不容无视。
参考资料
1.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2026年9月23日通过)。
2.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公布,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4.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5.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43号提案的复函(2023年)。
6.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施行)。
7.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年9月1日施行)。
8. 潇湘晨报/光明网:重庆云阳县法院艾滋病隐瞒婚姻案报道(2025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