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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半个世纪前的“罗诉韦德案”,将堕胎的合法性问题留给了各联邦州应对,预计约一半的州将宣布堕胎为非法或严格限制堕胎。
美国女性原本和加拿大、欧洲和大洋洲的女性一样,以享有全球最自由堕胎法律为代表。在很多人看来,堕胎权似乎不可理解,我的身体属于我的,堕胎本来就是我的自由,再说孩子生下来也是我来养,其他人甚至组织不应该干涉这种自由。
但美国正在失去这种看起来天经地义的自由,其实堕胎议题在美国始终意见分歧,共和党执政的13个州早已通过法律严格禁止堕胎,但先前都因为违反「罗诉韦德案」裁决而没有生效。这次不过是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过去的法律,让不支持堕胎权的州可以执行他们坚持的法规,也就是以后在美国堕胎,不同的地方难易程度会不一样了。
关于堕胎这件事,有些州的法规上有严格的执行标准,比如有警方报告证明其遭到性侵的,可以合法堕胎。
最高法院甚至对孕期的不同也有相应的权限规定,在头三个月里,各地政府不能对堕胎进行任何监管,但女性如需堕胎,必须由有执照的医生进行相关程序;
在第二个三个月里,各地政府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但目的只能是保护孕妇的健康而非保护胎儿的生命。在怀孕达到第二个三个月的最后几周或第三个三个月之后,各地政府既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也可以要求终止堕胎,但仍有前提条件:只有为有利于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监管或堕胎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行为。
可以看出,其实堕胎法保护的主体仍然是母体,而提倡堕胎自由的则认为,在不该抚养小孩的时间里意外怀孕,会给自身带来很多麻烦,甚至严重影响自身以后的发展轨迹。
有官方数据表明,对于经历过意外怀孕的女性来说,堕胎大大增加了她们上大学,以及从事高级职业的机会。
联合国反复重申生殖权利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协议维护的人权的一项原则,并在世界许多地方不同程度上反映在法律中。限制堕胎不会阻止人们追求堕胎,只会使堕胎更加危险。
堕胎本身就是一种人类特有的行为,以牺牲新生命,且让母体受损为代价,看似是理性的干预,其实是为一时冲动的行为还债。如果自始至终都没有打算为新生命买单,为何不做好安全措施?
到底是宣扬无痛人流,堕胎方便自由才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推翻堕胎权,严格限制堕胎才是社会的进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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