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及网站,非法获取律师个人信息并进行虚假宣传。深圳市律师协会2022年9月4日颁布了《通告》,《通告》要求及倡议如下:一、市律师协会各专委、专业委,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法先生”及其运营公司进行合作。二、倡议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与“法先生”及其运营公司进行合作。
《通告》的内容非常专业,用词准确,对于律协的各专委、专业委及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自己的下属机构采用禁止合作方式。对于全市各律所、律师是否与“法先生”及其运营公司进行合作,采用倡议不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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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有无封杀的许可,我们认为有一个原则:公权力要封杀,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私权力享有自由的封杀与抵制,并不违法,此为个人领域的自由。打个比方,我不喜欢某饭店的老板,我就可以抵制他,不去他的饭店消费。我是律师,我享有选择客户的权利,我有权拒接让人厌恶的客户的案件。
所以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封杀,有两种不同的原则。近几年兴起的刑法处罚中的保安处分,其中有一项从业禁止,此为国家封杀的体现。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第1 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有些国家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终身不得进入某领域。
所以,律协有无封杀的权利?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1.律协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如律师、律所的执业许可、批准实习律师的许可、律师更换律所的许可等等,此为行政职能,这些领域除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律协没有自主做出封杀他人的权力。
2.律协承担了一部分自治共同体的职能。此领域,律协享有封杀的权利。律协在自主运营过程中享有与他们合作、共赢的自由,律协当然享有这个领域拒绝与他人合作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深圳市律师协会封杀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及网站是律协作为共同体自治的私权利自由处分。
3.对深圳律所与律师的要求是倡议的方式,故不存在强制性,也是律协的自我克制,这种表达非常专业。
从深圳律协的《通告》,联想到上世纪1980年代韩国卢武铉还在从事律师职业的一个小故事。1987年1月发生了首尔大学生朴钟哲被刑讯致死的事件,2月7日朴钟哲国民追悼会准备委员会在全国多地同时举行了朴钟哲国民追悼会,当时还在从事律师职业的卢武铉参加了追悼会并登台演讲,韩国警察包围了会场,并拘捕了在场300多人,其中包括两位后来的总统:卢武铉与文在寅。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的决定在法官。
当时大韩律师协会人权委员长柳宅馨律师与人权委员河炅喆律师,为了调查事件真相,也来到了法官办公室。他二人强调他们是大韩律师协会派来调查事件真相的,如果法官批准了检方的申请,协会不会坐视不管。
柳宅馨律师还不失时机地吓唬那位法官,“现在大韩律协会则修正案已经在理事会上决定,对于那些在时局案件处理中违背人权的法官、检察官,将来不予以进行律师登记”。其实就是告诫那名法官如果逮捕令批准不当,将来他不做法官的时候,很可能也当不了律师。值班的部长法官思考了许久,干脆直接下班了!他说出去吃个饭,结果就一去不复返。最终卢武铉与文在寅都得到了释放。
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及网站,非法获取律师个人信息并进行虚假宣传,是对全国律师的侵权。深圳律协出手极快、做出反应,对维护律师共同体起着表率作用,值得肯定。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更多的是违反法律办案的公权力法曹们,他们不仅四处刁难律师、限制律师的权利,甚至恐吓律师,搞刑讯逼供,违法拘捕律师。对于这种行为,笔者希望律协拿出一个办法,对违法办案的法曹,离开体制后,不准其加入律师队伍,律师协会对他们的封杀,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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