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废柴先生说】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本条禁止用人单位实施两种行为:一是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二是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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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证件,有些用人单位,尤其一些小厂或者用人不规范的公司,为了保证员工的稳定性,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会在招人的时候提出将身份证交由公司保管,但是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的相违背的。本条所规定的证件,不单单指居民身份证,也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资格证书等等。
当然,用人单位为了核实劳动者的信息,要求其提供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以供核对的,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但是在用人单位核对之后,应该要求其返还相关证件或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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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有的单位会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比如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管理费等等,各种名目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劳动者在求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识别,心中记住一条:公司是没有权利以任何理由向你收取任何费用的。切勿因求职心切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不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给劳动者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是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除了限期返还之外,还会对用人单位以每人500~2000元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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