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建工合同纠纷与普通合同纠纷不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普通的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仅如此,因为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建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因此,乙方与甲方之间是否属于建工合同纠纷,关乎到诉讼策略、回款方案的制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当事人可能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建工合同纠纷,就比如很常见的电梯安装合同,若产生纠纷,是否属于建工合同纠纷呢?
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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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电梯合同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应仅仅限于不动产,在不动产上安装附属设施,诸如电梯、扶梯、风管机、中央空调、供暖设施、管道线路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于专属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梯合同纠纷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按照一般管辖处理。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仅限于不动产,合同标的系交付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园林景观、公路、铁路等,因建设工程涉及专属管辖,不应对建设工程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应严格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四级案由,在建筑物上制作安装风管机、管道线路,建筑物内的电梯、扶梯等安装因不属于不动产,不应归入建设工程合同一类。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梯安装合同应认定为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
建永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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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的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对合同内容的实施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安装需要施工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电梯安装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在不动产上安装附属设施,诸如电梯、扶梯、供暖设施、管道线路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且该部分附属设施的安装事关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应属类不动产物。
因此,当事人因电梯安装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结语
总而言之,建工领域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不同的工程,其诉讼策略、回款方案都有一定的差别,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了合同纠纷、回款困难,乙方最好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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