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国有存量商服及工业用地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本通知所称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租金为沈阳市辖区内(不含辽中区)商服、工业用途及按照一定修正系数修正后的其他用途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原租赁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经依法批准在原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以租赁方式续期,原租赁合同中约定采用即时评估方式调整租金等情形的土地租金收缴标准。本通知未列明用途下租金标准,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或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原租赁合同约定按固定比例定期调整租金的,不适用本标准。
计算方式 :
(一)商服用地
办理只有一层的建筑物或只办理多层建筑物中的一层的,租金收取可直接按照附件 1 中公布的相应标准乘以该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理多层建筑中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租金收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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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租金收取按照附件 2 中公布的标准乘以需办理租赁的建筑物的土地面积计算。
(三)其他用途土地
附件 5、附件 6 中所列用途的土地租金计算,先按照对应的商业或工业用途标准计算后再乘以表中的用途修正系数。
(四)多年期租金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缴纳多年期租金,按照土地用途年租金标准乘以附件 3、附件 4 中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计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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