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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此前曾经写过一篇关于高炳芳案的稿子,取名为“立法亲历者评高炳芳案:一文读懂虚假诉讼罪”。当中没有对高是否构成犯罪得出明确的结论,是因为对案件情况不完全了解,仓促下结论,难免出错。更因为,在当时既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我判断,高已经明确构成虚假诉讼罪。
现在这个案子二审判下来了,我大体看了看一审和二审的两个裁判文书。也看到了网上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评论:有的山呼冤枉,有的报以同情,甚至还有的提出“这对民事律师未来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我原来是坚持一个事件只评一次的,因为一次如果不能评判清楚,就证明了水平有限和评判失败。但对高炳芳这个案子,我破个例,根据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再评一次。既要在纷繁复杂的观点中删繁就简,提炼出高构成犯罪的明确理由,也尽量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辩护要点。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到底是否已经结清?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就是整案虚假和无中生有。什么是整案虚假和无中生有?就是在根本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捏造争议提起诉讼。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在配套司法解释中完整体现了。
比如:我不欠你钱,一分钱都不欠,你提起诉讼,告我还钱。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
反过来:我欠你钱,但只欠你100,你在借条上加了两个零,改成了10000,然后提起诉讼。这个诉讼虽然也有虚假的成分,但由于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由小变大,就不构成犯罪。查清到底是100的争议,还是10000的争议,是法庭职责。要求当事人上法庭就全说真话,不现实也不可能。
高案中,一二审法院不断重复的事实是: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发包转包等各方,均再无争议。高炳芳等再通过伪造授权书等证据的方式,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即为虚假诉讼犯罪。
- 二是,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能否区分清楚?
我上篇稿子中提出“不存在争议而又提起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罪”。我看评论区有人误读了,说“作者的观点已经明确了,不构成犯罪,因为高案中有争议”。
做生意都难免发生争议。关键看是谁和谁的争议。
高案中,“农民工工资已结清”是事实,转包方赵衍伍没有结清米培印等人工程款也是事实。争议的对象是工程款,争议的双方是赵衍伍和米培印等人。
有人也许会说,人民币不写名字。先期支付给农民工的钱,可以是工资也可以是工程款。把它认定为工程款的话,工资就还没有支付。这样,再以农民工名义讨要工资,也是可以的。
这么说,未免强词夺理。人民币的确不写名字。但人民币到了谁手上,就明确了性质。到农民工手上的,只能是工资而不能是工程款。也正因此,农民工工资已结清,是本案基础事实。再以农民工名义要工资,即为虚假诉讼犯罪。
- 三、本案关联的民事诉讼与农民工讨要工资有没有关系?
本案关联的民事诉讼,实际是赵衍伍与米培印等工程款争议。这个争议曾提出过诉讼,而且也判了,还生效了。只是判决支付的数额过低,而且很难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改判,所以才又有了以农民工讨要工资的诉讼,另行“找补”。
我不知道此前民事判决到底是否公允,但如果认为数额过低,应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而不是另辟蹊径,通过伪造农民工授权等方式再造新诉讼。
也就是说,从高炳芳一方看,工程款争议与工资争议有关联,是由工程款争议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但就单独就工资来看,“已经结清”,客观上不存在争议。再捏造争议提起诉讼,即为虚假诉讼犯罪。
- 四、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我两篇稿子中都不断重申的观点是:整案虚假和无中生有,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个罪的辩点就特别简单,也特别明确:是不是整案虚假和无中生有?
简单的例子是:我不欠你的钱,你告我,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复杂点的例子是:张三欠你的钱,你不告张三,只告我。这种情况,要看我与张三和你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能否形成我和你的争议,形成争议,就不是虚假诉讼犯罪;形不成就是。
高炳芳案中,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农民工与各方再无争议。再以他们的名义提起诉讼讨要工资,即为虚假诉讼犯罪。
我看网上喊冤的帖子中,有一种观点:工程款没结清的情况下,即出于好心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如果不允许再以农民工名义向更上一级转包方要钱的话,这就是变相鼓励“结清尾款前,不付工资”。
结清尾款前付不付工资,何时付工资,按天结算、还是按月结算,这些问题,均属于实践中各方具体掌握的问题。这不能否认工资已结清的事实,也不能由此认定高不构成犯罪。
- 五、关于“未来”的争论到底有多大价值?
在前面第四部分,我已经提到了一个关于“未来”的争论的问题。就是判了高有罪,是不是变相鼓励,晚结工资和不结工资。我看到还有一种担忧和争论:就是对民事律师执业带来很大风险的问题。
类似的争论,不该存在于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判断中。
我常说:学好党史,做好律师。小平同志很伟大,说话言简意赅、不拖泥带水。这一方面是因为性格和决断,另一方面是他清楚,对未来的争论,很多是无效甚至有害的争论。姓资姓社的争论,导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是左是右的争论,导致一会儿反左一会儿反右。“不争论”是他挂在嘴上的话,这当中透露着经验教训,更体现智慧。未来还没来;来的时候,也不见得按争论的样子来,所以“不争论”,做好眼前的事就行。
具体到高炳芳案中,两个关于未来的争论,都没有价值,而且都与现实的实践情况不符。
判高有罪,就会导致晚结或者不结工资吗?去看看另外一种,也许是更普遍的情况:发包方早把钱打给包工头了,而包工头谎称自己也没拿到钱,所以不给农民工工资。这种情况咋办?
判高有罪,就会恶化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吗?75个农民工,整案材料虚假,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证据材料,如果每个律师都这么做的话,那该恶化就得恶化。这不叫恶化,而应该叫整顿。
- 六、为什么要以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及为什么要挂拉上粥店建筑公司?
这一点属于猜测,就算我小人之心吧。但因为这个点,可以为农民工今后要工资,简化程序、明确思路,还是要写出来。
当前环境下,只要是涉及农民工工资,各方面都重视。凡国有企业发包、转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别的都不说,先一律清场,让包工头没有生意做。如果是国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政府信访、住建等各个部门,不经司法程序,即可约谈、施压和问责。
所以,农民工要工资,一般没有必要走上诉讼,信访告状即可。这样又快又省钱。
具体到高炳芳案,一方面以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因为这样好要;另一方面挂拉上粥店公司,是因为他有钱。
鲁迅说:“世上本无路,走多了就是路了。”我说:“世上没有捷径可走,此处走通了,彼处就会跌倒。”
找有钱的主,要好要的钱,又娶媳妇又过年,这种“好事”还是不沾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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