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战!
在瑞德青春被控诈骗罪一案的公诉方眼里,大健康概念似乎已经与诈骗划等号,这无疑是对整个行业的污名化指控。
大健康产业以“预防为主、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为核心,具有技术创新活跃、服务形态多元、效果评估复杂、收费无固定标准等特点,其经营模式普遍依赖专业设备、个性化服务及市场自主定价。
结合这些特征,瑞德青春的商业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大健康产业的行业特性决定瑞德青春的经营具有合法性基础
1. 政策导向与行业定位的合规性
大健康产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从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强调预防医学、健康风险评估等服务的重要性。
瑞德青春的业务范围(如中医保健、慢性病调理、健康检测)均属于政策鼓励的健康管理范畴,且持有医疗机构批准书(含中医科、预防保健科资质),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
2. 技术创新与效果评估的行业共性
大健康产业依赖前沿技术和仪器设备,其效果评估往往难以用传统医疗标准直接衡量(如亚健康改善、癌症风险降低等)。行业内普遍存在“健康风险评估”“早期筛查”等服务,例如美年大健康使用红外热像仪宣传可检测肿瘤早期预警,汤臣倍健通过进口设备提供健康检测,均与瑞德青春的业务模式相似。
瑞德青春使用的仪器(如3D云图检测系统、海钛光疗系统)均来自正规供应商,宣传功效未超出厂家说明书范围,且与同类企业(如壹龄荟、大连双迪)的仪器宣传内容一致,符合行业技术宣传的常规做法。
3. 服务无形性与定价模式的合理性
大健康服务具有无形性、体验性特点,其价值不仅包含设备成本,还涵盖专业人员服务、健康管理方案等。行业内定价普遍由市场自主调节,例如高端体检套餐、私人健康顾问服务价格差异显著,但均属正常商业定价范畴。
瑞德青春的服务定价基于设备采购成本、人员培训费用及品牌定位,与汤臣倍健、美年大健康等企业的高端服务定价逻辑一致,价格高低与“诈骗”无直接关联。
二、瑞德青春的经营模式符合大健康行业惯例,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1. 营销模式属于行业常见的商业运作
大健康行业普遍采用“体验式营销+专业话术引导”的模式,通过科普健康知识、解读检测报告等方式吸引客户。瑞德青春的营销完全遵循4P营销理论(产品、价格、渠道、推广):
- 产品端:以厂家提供的仪器功能为核心,宣传内容与设备说明书一致(如3D云图检测的“早期风险筛查”功能);
- 渠道端:依托莎蔓莉莎门店的既有客户资源,属于行业常见的“资源整合”模式;
- 推广端:通过周年庆、健康讲座等活动促销,与美年大健康的“体检套餐优惠”本质相同。
上述行为均为大健康行业的常规商业操作,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
2. 仪器使用与宣传的真实性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但瑞德青春的仪器具有合法来源和资质:
- 15类仪器中10类为医疗器械(如“红外辐照治疗装置”“生物物理治疗仪”),均取得有效注册证,采购自正规供应商,采购时手续齐全,报关单、合同等完整;其余5类非医疗器械无需备案,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 所谓“仪器改名”(如将“Hyperthermia Therapy Equipment”称为“发烧免疫防癌系统”),仅是为便于客户理解,行业内普遍存在类似做法(如医美行业将“透明质酸”称为“水光针”),并非虚构名称以欺骗客户;
- 宣传话术完全源自供应商提供的培训资料,未超出厂家说明的功效范围(如“海钛光疗系统”的免疫力提升功能与厂家说明书一致)。
3. 效果评估的行业局限性不构成“欺骗”
大健康服务的效果(如亚健康改善、癌症风险降低)受个体差异、生活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难以用绝对量化标准衡量。行业内通常通过“风险评估”“健康指导”等方式提供服务,而非“治疗疾病”。
瑞德青春的3D云图检测属于“健康风险筛查”,与浙江省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的“两步筛查法”(理论模型+临床检测)逻辑一致,其解读报告的方式符合行业对“预防医学”的沟通习惯,而非“恶意虚构患病风险”。
4.专家咨询意见书不能否定仪器功效
公诉方以河南中医药大学专家的咨询意见书作为否定仪器功效的依据,但该意见书存在严重问题:
- 评估专家均为中医背景,根本不具备评估西医仪器的专业资质;
- 评估过程未遵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检验流程,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实质上评估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合法性;
- 意见书仅针对1类仪器(红外辐照治疗装置),未覆盖其余14类,评估范围远未覆盖所有涉案仪器设备,不足以完整反应案件事实。
三、瑞德青春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1. 资金用途与经营持续性证明无非法占有意图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瑞德青春的资金流向清晰:
- 收入主要用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门店运营等正常经营活动,未发现转移、挥霍资金的行为;
- 案发前主动退还客户款项7174万元,案发后继续推动退款,且莎蔓莉莎集团有近千家门店的稳定盈利支撑,无“卷款跑路”的意图。
2. 行业特性下的“夸大宣传”与“诈骗”的界限
大健康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宣传美化”(如“提升免疫力”“降低患病风险”),但这属于民事欺诈与商业吹嘘的范畴,与刑事诈骗的“整体事实欺骗”有本质区别:
- 民事欺诈仅涉及局部事实夸大(如“效果显著”),而刑事诈骗需虚构核心事实(如“根本无任何效果的虚假服务”);
- 瑞德青春的服务确有仪器检测、健康指导等实质内容,客户可通过体验感知价值,并非“无任何对价的诈骗”。
四、本案证据与程序问题进一步否定诈骗指控
1. “被害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公诉方指控的6132名“被害人”实为瑞德青春的客户名单,存在明显漏洞:
- 部分“被害人”为公司员工(如穆菡、李明全),甚至包含“嘉宾卡”“测试单”等非自然人信息;
- 多数客户未主张被诈骗,反而有2188名客户证明对服务满意,且客户可通过民事途径(如退款、投诉)救济,不符合诈骗罪“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要件。
2.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违法
- 以言词证据(如嫌疑人供述)作为鉴定依据,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
- 鉴定材料不完整(缺乏完整财务账簿),且超期完成,结论不具备客观性。
总而言之,完全将瑞德青春的经营行为放在当下大健康产业框架内审视,其仪器使用、营销模式、资金流向均符合行业惯例,既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也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仅丝毫不构成诈骗犯罪,经营水平、服务质量、售后理念甚至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若将瑞德青春入罪,无异于公权力直接出手对大健康行业佼佼者的绞杀,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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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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