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车祸查梅毒
家属向媒体举报过度医疗
近日,安徽滁州陈先生向媒体反映,去年4月,他母亲骑电动自行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行人被送医治疗后,医生诊断为“1.右下肢损伤。2.头部损伤。3.T8压缩性骨折?”。
伤者去年5月出院,陈先生家支付了其各项医疗费用3000多元,其中大部分是检查和化验费。
事后,陈先生对收费明细中包含的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肿瘤坏死因子测定(TNF)等化验检查表示不理解,质疑医院做这些检验项目属于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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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伤者就交通赔偿的问题将陈先生的母亲诉至法院,陈先生也曾就伤者的医疗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因拒不缴纳鉴定费,异议被驳回。陈先生母亲随后上诉。
今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月媒体介入后,7月15日,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车祸外伤病人可能因大出血而需要输血或者手术治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HIV、梅毒等都是必须检查化验的。至于肿瘤坏死因子测定(TNF),院方做的是“细胞因子检测”,这项检测是针对是否感染做的,可能是在打印时出现了错误。
其实类似案例并非第一次出现,此前江西上犹也曾出现过类似事件。
2022年9月,当地一公务员骑摩托车出事故受伤,后续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中包含梅毒等检查费用,引发了被赔偿方关于“该检查是否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异议。
02
车祸伤为什么
要做梅毒/HIV检查?
对于部分民众而言,梅毒/HIV都是性病,车祸受伤跟性病有什么关系?
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车祸伤患者住院行梅毒/HIV检查再正常不过,更准确来说是“术前传染病检查四项”,包含乙肝、丙肝、艾滋和梅毒。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凡是对病人进行侵入性或有创操作,而有些器械不得不重复使用时,比如做胃镜、肠镜等之前,都有可能需要做这些检查。另外进行献血输血等有医源性传播风险医疗行为时也必须检查这些项目。
这些在医院的回应中都说的很清楚。
这些检查不仅不属于过度医疗,反而是出于保护医院、医生和患者的多方面考虑。
保护患者
手术前,需要了解患者的机体基础状态。如果这些患者那他有这些疾病的时候,他的身体状态能不能耐受手术的、是不是在急性期、术后疾病会不会恶化,确保重要脏器功能术后能跟得上。
对于其他患者而言,若前患者本身携带传染性病原体(如乙肝、HIV),而医护人员不知情,可能因医疗器械消毒不彻底、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其他患者交叉感染。术前四项检查能提前识别高风险患者,医院可针对性采取隔离措施(如专用手术间、一次性器械),切断传播链条。
保护医务人员
术中病人的血液、体腔液及分泌液、排泄液等引起的污染是造成交叉感染的主要原因。手术、穿刺等操作中,医护人员可能因针刺伤、血液溅洒接触患者体液,若患者携带传染性病原体,可能导致职业感染。术前四项检查能让医护人员提前做好防护(如佩戴双层手套、护目镜),若发生意外暴露可快速启动阻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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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医院
对传染病从感染到症状出现都有一个时间差,若未进行术前检查,患者术后发现感染传染病,可能质疑医院交叉感染并引发医患纠纷。术前检查结果可作为 “患者术前是否存在感染” 的证据,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03
术前检查的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输血技术规范》,文件中要求,对拟输血的患者在输血前必须做血清HBsAg、抗-HCV、抗-HIV和抗-TP四项传染性标志物检测。
2009年,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件再次明确规定,术前必须做感染性疾病(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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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卫计委发文《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的患者在进行操作前,应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等传染病。”
既有医患多方的保护考量,又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术前四项检查显然并非 “过度医疗”,而是通过提前识别风险、优化诊疗流程、明确责任边界,其本质是医疗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
而且以当下医保监管力度之大,过度医疗的现象真的可以称得上少之又少,尤其越大的医疗机构越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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