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但是驳回了优先受偿权请求。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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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挂靠人虽然对全部工程实际施工,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且挂靠属于违法行为,故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不应与工程款债权分离而单独存着,挂靠人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投入了资金、人力、材料,其获得的工程价款也涉及建筑工人工资,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本律师同意后一种观点,基于立法目的与价值判断,一审法院支持了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也应予支持,故建议上诉,最大可能争取合法权益。(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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