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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审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二审申请鉴定未获准许,再审阶段提交鉴定申请,法院是否准许启动鉴定?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97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不会启动鉴定程序,不可能通过启动鉴定方式来推翻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此,再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原审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查明工程款,应当实质性解决纠纷,将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当然,这只是小概率事件,整体而言,再审的改判率非常低。(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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