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近日,吴云鹏到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庭后写了两篇旁听记发在微信公众号上,随后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这起事件涉及公民对公开庭审的监督权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边界问题,因此在法律圈引发了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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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喜欢挑刺的人,对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如下:
1、处罚决定书显示,作出处罚的是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可是,公安机关对法庭旁听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
法庭秩序维护本质上属于司法自治范畴,应当由法院自行管理。
如果法庭认为旁听人员有不当行为,理应由法院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法庭旁听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涉嫌超越职权。
2、决定书称“吴云鹏冒充王颖超等人涉黑案件主犯王颖超亲属,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参与案件庭审的旁听。”
“冒充亲属”,我看到这四个字时,心里特别的心酸,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本来全国人民都可以进去旁听的,可居然需要冒充家属才能进去,一个人需要冒充被告人亲属才能进入法庭旁听一场公开审理的案件时,问题不出在这个人身上,而出在法院身上。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不仅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保障公众旁听庭审的权利。公开审判是司法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公民旁听庭审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法院在实践中却为公民旁听设置了诸多障碍。有的法院要求旁听者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有的则限制旁听人数,甚至无故拒绝公众旁听。这些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旁听权,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原则。
这种情况下,公民只能通过冒充被告人亲属的方式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因此,真正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吴云鹏需要通过冒充家属的方式才能行使宪法赋予的旁听权?
3、处罚决定中特别挑出吴云鹏文章里的几句表述作为“谣言”证据,如“郑州公安局抢来的黑社会”、“因为程序严重违法被迫休”、“想匆匆开完庭,把他们送进监狱”、“不知道是否有被告人以头撞地明志,法庭震动"等,但这些语句明显属于价值判断和意见表达而非事实陈述,在法律性质上根本不属于能够被证伪的事实。
法院庭审本身具有公开性,允许公众监督和评价,而且我国法律从未规定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评论必须与官方表述保持一致。
4、决定书称”等多条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以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
决定书认定吴云鹏的文章“没有事实根据”,但完全没有说明这一认定是如何作出的,依据什么标准,经过什么程序。
处罚决定书关于“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表述纯属预设逻辑。
首先,执法机关预设了自己是真相的垄断者和判断者,预设了群众是“不明真相”的,需要被引导和保护的,这种预设本身就值得打上至少五个问号。
其次,在法治社会中,公权部门不应当是真理的唯一裁判者。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交锋,正是公众形成理性判断的基础。将公众视为易被误导的群体,实质上是低估了公众的理性判断能力。
最后,这一预设逻辑忽略了信息的传播是一个复杂过程,受众完全有能力通过多方信息比对形成自己的判断。
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需要容忍一些可能不准确但出于善意的批评声音,而不是通过行政处罚来消除所有不同意见。
5、决定书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首先,吴云鹏的文章系个人旁听记录,并非“谎报险情、警情”;其次,决定书未证明吴云鹏有“故意扰乱秩序”的主观恶意,也未证明内容虚假(如法院未证明庭审无程序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虚构事实行为必须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吴云鹏两篇文章浏览量共计不足2000,警方未能证明这些内容如何扰乱了公共秩序,更未说明造成了何种具体危害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公众对庭审的客观报道和批评应受保护。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打压司法评论,涉嫌滥用职权。
6、决定书引用《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但未说明具体适用哪一条款,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一般”。这种模糊引用不符合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具体的要求。
7、决定书在列举证据时称:“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中辩、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被害人陈述”中的“被害人”,决定书没有指明这个“被害人”究竟是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还是案件当事人?
如果警方确实采用了某人的陈述,那么应当明确记录并告知被处罚的吴云鹏,而不是用“被害人陈述”这样模糊不清的表述。
02
公开庭审的意义在于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允许公民旁听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公众有权对庭审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对庭审过程提出质疑,如果将这种质疑直接认定为“虚构事实”,会侵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
此事件开创了一个危险先例: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观察和记录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这将产生严重的寒蝉效应,使公众不敢关注司法活动、不敢评论法律案件。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得起法律推敲和公众质疑,依法界定公民监督权与执法权的边界,避免公权力不当干预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并撤销对吴云鹏的处罚决定,以保障公民合法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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