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最高机关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各地根据上级的指示,开启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到2021年回头看,到2024年扫黑除恶常态化,各地涉黑恶案件数量攀升。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对黑恶势力依法严惩: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11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各部门出台“保护伞”、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及依法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7个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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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总所刑事部
本人接办的涉黑恶案件也随之多起来,回顾这些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有一些特点,在此略谈一二。
一、指挥体系上,一般都是专案组开启,初始成立一个由公安经侦、刑侦、监委纪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在此阶段,检察院也会提前派员介入。本人见过的最大的此类专案组,多达200多成员。这种多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已经不是独立办案,而是联合办案。
二、立案伊始,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开涉案人员的大头像,公开征集涉黑恶犯罪线索(从法理上来说,此做法明显违法),号召群众举报。
三、办案机关会按照程序向扫黑办汇报。从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二审到执行阶段。
四、涉及罪名多、案卷多,无论是公检法办案人员、还是律师,都要付出巨大精力阅卷、研究分析案件。
因为如此,庭前会议及开庭时间也会较长,需要良好的体力和精力支撑。有的律师会因为办理涉黑恶案件开庭时间较长,影响办理其他案件。对涉及罪名较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去看守所申请会见的次数明显增多。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的各种文书和沟通要求也会增多。
五、申请调取、查看、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多,且至目前为止,监委配合提交同步录音录像的难度较大,虽然有规定,法院有权要求移送通过不录音录像,但实践中,仍不顺畅。
六、申请排非的较多,存在刑训笔供(请自行修正)的情形较多,且刑训笔供手段残忍,笔者在某省办理的涉黑案,曾经遇到被告人遭受施加电刑的,有一名女被告人,在开庭第八天的时候,突然当庭大喊:“我被打掉了牙齿,我看到某人被电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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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七、多数案件是从涉黑恶首要人员创业起家开始查,时间跨度大,涉及罪名多,一些可能超过时效的也会被生拉硬拽,拼凑涉黑恶的构成条件,以前已经判决的也可能突然再审翻案,以前已经调解的也可能重新走刑事判决。
本人遇到的,将嫌疑人30多年前判决无罪的案件突然以院长发现提起再审;将被告人(开发商)在多年前被敲诈勒索的案件提起再审,再审判决为(开发商)诬告陷害罪;将多年前当事人告到派出所也不立案或已经治安处理的案件,重新刑事立案进行审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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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
八、存在分案审理的现象。会在起诉书中遇到某某人名的后边是括号,括号内注明“另案处理”,一种情况是分案审判了,一种情况可能是没有进入审判程序。
九、律师辩护,理论上是各自为被告人利益,但因为涉黑恶案件的一种大前提就是,以某个标志性事件为由,将全部被告人归结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集团,在是否涉黑恶、标志性事件定罪等涉及涉黑恶主线的问题上,具有统一的辩护利益,因此,原则上辩护观点尽量统一为宜。
十、认罪认罚的选择:认罪认罚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能否认罪认罚、何时认罪认罚,不仅是一个专业问题,还是一个策略问题,在涉黑恶案件辩护中,也是一个有可能影响整体的问题。
如果有的被告人为了早日获得自由(比如取保候审或判缓),“违心”作出认罪认罚,可能会影响其他被告人乃至案件的走向。因为一些认罪认罚是需要承认某些特定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前提的,如果这些指控的犯罪事实经不起考证或缺乏证据支撑,则某一个或多个涉案被告人的“违心”认罪认罚,相当于坐实了该起事件,最后对其他被告人非常不利。
十、辩护律师分工合作,提高效率,有利于提高辩护质量
涉黑恶案件指控的内容一般分为三部分:涉黑恶部分、单个罪名、违法事实。辩护律师如能进行有效分工、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将会更加有利于辩护质量。因此,当事人如果能够聘请到一个专业办理涉黑恶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在主办律师的统筹下,划定辩护重点与方向等,将会事半功倍。
对一些重要证据的质证配合,对于某个重要问题的发问配合,除了全体辩护律师统一认识,第1、2、3号等主要被告人及律师的表现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引领作用。
十一、鉴于一些涉黑恶案件的办理,存在很多的程序违法、刑训笔供、普通违法案件刑事化等情形,这类案件的辩护不可局限于法庭以及与具体办案人员的沟通,向油管布们的举报、控告、要求监督查处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十二、一些具体罪名的辩护,可能涉及到追诉时效、新法旧法适用,伤情鉴定新旧标准等,也可能涉及到时代背景政策,如果停薪留职、停职留薪创业、全民招商引资政策下的用地审批、帮扶官员定点扶持企业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先上车后买票等。。
十三、公诉人提供的举证提纲与庭审举证方式。因为证据较多,如何举证(包括综合举证、一证一质、一事一质、先后顺序等),在庭前会议中需要认真协商确定。
十四、对被告人的庭前辅导。考虑到证据较多、庭审时间长、发问较多等,对于被告人的庭前辅导,极为重要,尤其是发问、对质,最好是制定发问提纲。包括告诉被告人如何辨识诱导性、假设性问话。
十五、有的专案组、督导组,可能会在庭审现场旁听。如果是具体办案的专案组人员,因为是侦查、调查人员的身份,依法是不能参加旁听的。也有的是上级协调指挥的专案组在旁听。笔者就曾见到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在现场旁听,被被告人看到并认出,当场指认他就是刑训笔供的那个人!
十六、二审能否改判?从程序上看,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判决,都是向上级(扫黑办、上级专案组等)汇报过的,貌似一审判决都已经形成统一认识和决定了,二审也不可改变。其实不然,在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情形下,或者说在一审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形下,二审仍然有机会获得改判。笔者曾经办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公安部督办案件、有省级专案组庭审旁听的,被告人一审认定成立四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及罚金,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减少一年。
当然,二审改判,必须存在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也必须是二审法官、二审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等合力的结果。
涉黑恶案件的办理,有其独有的特点,我们不惧这些什么特点,我们只希望指挥及具体承办的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尤其是不要强令指挥、定调子。笔者曾经办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省级专案组组长给法院的要求:黑帽子不能摘,罪名不能少。当然,法官不愿意背这个锅,四个罪名数罪并罚,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为其中的一个罪名就是十年以上,但定了从犯)。这个省级专案组组长,现在已经在某监狱中服刑了。这个凌驾于具体办案机关之上的专案组,权力大得很!
作者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主任,常年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控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40余篇,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的刑事实务课程授课教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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