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58,对电诈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也要宽以济严。
1、丁某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惩治电诈及关联犯罪案例之六。
2、被告人丁某某,男,23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3、丁某某2019年6月,加入由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出资组建的电诈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用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万之后,在电话中向赵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脱离电诈团伙。
4、江宁区法院判决丁某某诈骗罪3年9个月,并处罚金。丁某某以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电诈团伙构成自首、犯罪中止、立功为由,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5、南京市中院二审认为,丁某某预警行为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丁某某的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扩大损失,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对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正面评价,改判丁某某诈骗罪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2万。
6、司法观点,电诈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对参与时间短、作案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示警、后主动退出且真诚认罪悔罪的的一般参与人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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