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因加装电梯事宜起争执,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二三村居委会组织调解。当事人发生口角;68岁胡某冲上去掐成某某脖子,成某某则挣扎、反抗,咬了胡某手指。二人被分开后,参与调解的社区民警责令胡某坐远点,避免其情绪再失控。成某某电话告知64岁丈夫马某某被人掐脖,马某某到场后谴责胡某打女人。不久,胡某瘫倒猝死。(11月4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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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家属认为“前半段的肢体冲突并没有对胡某造成严重影响”,胡某“是被马某某夫妇气死的”,索赔116万元。今年3月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因故发生纷争后,未能冷静处理,相反都不控制情绪,矛盾愈演愈烈……均难辞其咎……,本院酌定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类损失共计120000元”;6月上海市二中院维持原判。近日成某某申请再审。
成某某喊冤:自己被居委会喊去参加调解,挨骂、被打不说,还要赔偿12万元,简直飞来横祸。她称自己正当防卫。令她尤其心气难平的是:能够还原事发现场情况的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居然“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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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禁让人想起两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17年“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和2020年“南通老人超市偷鸡蛋被拦猝死案”。劝阻吸烟的医生、拦阻偷蛋的超市人员,都被法官裁判为:行为正当,无过错,不侵权,不担责,分文不赔。而令法官作出准确权责厘定的前提条件,则是监控视频清晰还原了事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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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一案例,警方笔录显示,事发当日,延吉新村派出所曾向胡某家属告知:“经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你老公胡某未受到明显暴力性侵害。”
那么,这执法视音频应保存多久呢?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虽然对涉及人员死亡的执法视音频保存期限,没有作出专门性规定。但是,所谓“人命关天”,实践中,意外死亡也好,自杀也罢,或者工亡、事故死亡等,现场执法视音频,通常都是归入“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这一兜底式条款,进行永久保存的。
此外,像上海这一案例中,既然胡某“未受到明显暴力性侵害”,排除刑事案件,那么现场执法视音频也就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该执法视音频,也就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所谓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既和当事人或其家属切身权益密切相关,那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规定,也就应当是“依申请公开”。
所谓“人命关天”,涉及人员死亡的现场执法视音频,究竟应保存多久,以及如何向利害关系人开放调取。亟需出台相应细化规定,消除笼统,加以明确。比如,一律强制性规定永久保存。
这样,一方面,便于利害关系人及时调取,从而起到策应民事案件审理的作用——法官就可以依据客观性证据还原事实,定分止争;而非依赖主观性强的言辞证据作自由裁量,甚至“和稀泥”,以致“案结事不了”,矛盾依然在。一方面,这也是技术惠民,是种公共服务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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