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医学司法鉴定/非法专家意见暨调取证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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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
(最终终极定稿·精简省纸版)
申请人:康强
被申请人:
1.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3. 武昌区卫生健康局
4.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一、本案涉诉案件简表
1. 康强诉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2025-10-09立案,审理中
2. 康强诉李锐祥、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众诚保险湖北分公司
(2025)鄂0192民初8486号,2025-05-27立案,已归档
3. 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二审)
(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01-22立案,已归档
4. 康强诉李锐祥、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众诚保险湖北分公司
(2024)鄂0192民初5496号,2024-04-11立案,已归档
5. 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4-09-23立案,已归档
6. 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再审)
(2025)鄂民申6171号,2025-09-23立案,已归档
二、申请事项
1. 彻底排除本案全部非法医学司法鉴定、非法专家意见,审查证据三性;
2. 认定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均明知证据非法、未经质证、程序违法、案由错误,却仅审查案由、拒不纠正,构成枉法裁判、枉法监督;
3. 明确武汉市检察院乔如意、玉俊斌“并无不妥”含义:非法证据不足以撼动错误名誉侵权案由,检察院只审案由,不审查证据与程序违法;
4. 查明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信访办主任张奎亲口承认:有人恶意调查康强、通过熟人在校职工医院违规开药,属恶意构陷;
5. 调取康强5次110报警、珞珈山派出所全部报案/出警/询问笔录(个人无权调取,须法院调取);
6. 认定本案案由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实为侵权赔偿纠纷;
7. 认定申请人已穷尽维权途径:EMS邮寄、行政复议、法院申诉均被拒收、退回、不回函、不处理,维权无门;
8. 因证据非法、未经质证、程序严重违法、案由错误,申请:
- 撤销(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 撤销(2025)鄂01民终2010号
- 撤销(2025)鄂民申6171号
- 纠正(2026)鄂01民监951号
全部错误裁判,发回重审;
9. 依法调取本申请书所列全部证据;
10. 提请法院驻院纪检组对涉案法官终身问责;
11. 判令四被申请人共同赔偿康强全部损失;
12. 追究造假、构陷、推诿、干预司法、枉法裁判人员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一)全机关明知违法,仅审案由、拒不纠错
1. 湖北高院曾诚法官:亲口承认“判决没有质证”,明知程序违法仍不纠正;
2. 武昌区检察院检察官:明确指出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质证,均逃避质证环节;
3. 武汉市检察院乔如意、玉俊斌:明知证据非法,却认定“并无不妥”,只审查案由,不审查证据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证据三性;
4. 武汉中院李冰成法官:明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是违法惯犯,仍以“无证据”将案件挂起数十年;
5. 武昌法院王奎法官:当庭揭穿鉴定仅一页纸、内容荒唐造假,仍不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检察院全程知情,统一口径、拒不纠正,属系统性枉法。
(二)案由定性错误,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
本案真实法律关系为:非法取证、侵犯隐私、侵权赔偿纠纷。法院强行错误定性为名誉侵权纠纷,先将焦点引向“扩散”,再以“无法证明扩散”判败诉,案由一错、全案皆错,必须撤销。
(三)武大领导承认恶意构陷,报警记录个人无法调取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信访办主任张奎在武大行政大楼一楼办公室亲口告知康强:有人恶意调查并举报其通过熟人在校职工医院违规开药,属恶意构陷。
康强为此5次拨打110报警,珞珈山派出所均有存档,但派出所明确表示:个人无权调取,仅律师或法院可调取,申请人多次申请法院调取未果。
(四)申请人穷尽维权途径,均被推诿、不回函、不处理
1. 向武汉大学邮寄EMS,拒不回函、拒不处理;
2. 向武昌区卫生局邮寄EMS,拒不回函、拒不答复;
3. 向武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处理、不予纠正;
4. 向武汉市中院主张权利,被直接退回;
5. 多级信访反映,均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并非申请人不维权、不举证,而是全部门不作为,维权无门。
(五)四方共同制造非法证据,当庭推诿、笔录被篡改
众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市卫健委四方共同制造非法证据,在法庭及公安监督下互相推诿:医院称系卫健委所为、自网上摘抄;卫健委称系医院制作;保险公司称未参与。医院法务王长杰当庭抵赖,真实庭审录音可证,但庭审笔录被恶意篡改。
(六)法治外力量严重干预司法
武汉中院为本案召开全天会议,因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过大无法公正裁判,篡改庭审笔录虚构理由判康强败诉;武汉大学校领导亲自到武昌法院施压干预审判,法院内部出现“去中院捞人”等违规言论,司法独立性被严重践踏。
四、法院必须调取的证据(申请人无法调取)
1. 武汉市司法局康强涉案司法鉴定数据库信息、核查记录;
2. 东湖法院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官方鉴定材料;
3. 12345政务热线26项官方公文;
4. 珞珈山、黄鹤楼、积玉桥、湖光、茅店派出所全部报警/出警/笔录;
5. 湖北省卫生厅2024年3号通报;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告知及回函;
7. 湖北省信访局转武汉大学信访件;
8. 武大计算机学院东吴保安驱离康强监控及记录;
9. 郝建忠、张奎承认恶意调查康强的相关记录;
10. 众诚保险在东湖法院存档的司法鉴定材料;
11. 本案全部庭审录音录像、原始庭审笔录。
五、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发回重审;
2. 《证据规定》: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
3. 《法官法》《检察官法》:应依法全面审查案件,枉法裁判、监督失职应追责;
4. 法院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应当依法调取。
六、最终请求
1. 排除全部非法医学司法鉴定、非法专家意见;
2. 确认检察院仅审查案由、不审查证据与程序违法;
3. 确认郝建忠、张奎证实恶意调查、构陷康强;
4. 调取珞珈山派出所5次报警全部记录;
5. 确认申请人已穷尽合法途径、维权无门;
6. 撤销本案全部判决及检察监督结论,发回重审;
7. 对涉案法官启动终身问责;
8. 判令四被申请人共同赔偿康强全部损失;
9. 严惩构陷、造假、干预司法、枉法裁判人员。
申请人(签字):康强
日期: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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