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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一篇依据法院一审判决撰写的新闻报道,一份语焉不详的一审侵权判决,机构媒体正观新闻惹了一个莫名的官司。
2025年12月9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2025)皖1302民初20808号),在传媒和法律界投下了一枚震撼弹。
原告宗某静、宗某全诉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郑州晚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正观传媒公司基于一审判决书所作的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3万元。
然而,这份判决书存在一个致命的逻辑黑洞——通篇未指出新闻报道中究竟哪些内容“失实”。
当司法机关试图以“保护名誉”之名介入新闻报道的评价体系时,却未能回答一个最基础的问题:这篇报道到底哪里错了?
这一模糊的判决,不仅让正观新闻承受了不白之冤,更给整个新闻行业带来了一场寒意彻骨的“寒蝉效应”。
一、判决为何不指明“失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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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侵权报道”来源于4年前,一场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前岳父杀死女婿。正观新闻先后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目前能搜到文章3篇,时间横跨案发、一审、二审发回,抗诉,终审。行凶者从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起诉媒体侵权的是行凶者及其女儿。
通览整份判决书,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逻辑链条并不复杂:被告的报道依据了一份尚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导致“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进而认定“报道内容失实”。
问题在于,这一逻辑存在根本性的断裂。
“判决未生效”是否等同于“报道失实”?
正观新闻的报道题目为《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死刑》。文中明确提及该案“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以及“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等时间节点。从事实核实的角度看,凶杀案发生了,行凶者宗某全确实被法院一审判处了死刑——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正观新闻在一份《情况说明》中也强调,报道“直接采用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与结论”“核心依据包括起诉书、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然而,法院却绕过了对报道内容本身真实性的审查,转而抓住“判决未生效”这一程序性问题,推定报道具有误导性。这种推定,在逻辑上很难站得住脚。
而原告方认定被告正观新闻“将一份法律效力悬而未决、仅具初步形态的判决书内容奉为圭臬,未经审慎核实便大肆渲染、添油加醋,炮制出严重失实的报道。”的指控也缺乏实体证据佐证。
大肆渲染了什么内容?添油加醋了什么内容?严重失实的内容又是什么?
至少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这些核心问题均为涉及。
事实上,正观新闻的3篇连续报道属于媒体最基本日常运作方式,其对同一事件本身的动态报道不应被割裂。如果所有媒体都必须等到刑事判决“终审生效”才能报道,那么大量具有公共警示意义的案件将永远无法及时进入公众视野。
正观新闻的报道恰恰是在“追踪报道”——从案件开庭、一审宣判到后续终审程序。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参考后续报道,就直接宣判了其中一篇报道的“死刑”。
二、一次合规的报道,为何成了侵权的“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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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还原正观新闻的采编流程,看看这家媒体到底“错”在了哪里。
根据正观新闻发布的《情况说明》,这并非一篇仓促拼凑的“流量稿”。2021年11月,记者获悉线索后启动核实工作;11月23日采访被害人母亲,核验了起诉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12月1日获知开庭信息;12月29日上午,被害人家属告知已收到判决书并向记者发送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稿件发布环节,正观新闻严格执行了“三审三校”的专业规范。审核意见认为,“该事件涉及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新闻价值较大,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稿件内容以法院一审判决为核心依据,符合新闻采编职业惯例”。这一审核意见,完全契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
然而,就是这样一篇流程合规、依据权威、内容克制的报道,却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报道刊发后,该案后续的终审判并未推翻核心事实,仅仅从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纵观整个报道,其“事实基础”并未因程序推进而发生实质改变。
正观新闻在抗辩中恳切指出:“该报道系2021年12月2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的客观真实的实时报道,距今已时隔三年多,被答辩人以后续发生的情形来主张答辩人在2021年作出的报道系添油加醋,严重背离事实的新闻,于法于理不合。”
这一抗辩击中了要害:司法判决的“生效状态”确实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但新闻报道在发布那一时刻的“真实性”,应当依据当时可获取的权威信息来判断。用三年后的眼光去苛责三年前的报道,无异于要求媒体配备“预知未来的水晶球”。
三、判决为何可能产生“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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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的恶劣影响,远不止于正观新闻一家媒体的败诉。它可能从多个维度,对中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构成深远的伤害,并可能动摇媒体监督的根基。
其一,模糊了“新闻失实”的法律标准。在名誉权纠纷中,“内容失实”是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在新闻报道侵权案件中,被告媒体要免责,就必须证明其报道内容真实。但本案中,法院并未指出报道中的具体事实错误,而是以“未生效”这一程序性质疑替代了对内容真实性的审查。这一裁判逻辑一旦成为先例,意味着任何依据一审判决所作的报道,都可能因“未标注生效状态”而被认定为侵权。这将迫使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如履薄冰,甚至干脆放弃对一审案件的报道,让公众知情权沦为一句空话。
其二,混淆了“程序瑕疵”与“实体失实”的本质区别。如果法院认为“未标注判决未生效”本身构成信息缺失,那么其性质最多属于“瑕疵”,而非重大“内容失实”。将程序性瑕疵等同于实体性失实,既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核实义务”的判断标准,也背离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新闻标题受限于字数,无法穷尽所有程序性细节;正文中已明确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已足以让理性读者形成正确认知。
其三,无视媒体的“合理核实义务”履行情况。《民法典》明确了判断媒体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六大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必要调查、内容的时效性等。正观新闻的报道依据的是法院正式判决书这一权威信息源,且案件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和公共价值,理应被认定为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这一立场:北京四中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判决显然与此类裁判精神背道而驰。
其四,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本案原告的起诉理由中,赫然出现了“被告正观传媒公司选择在判决未生效这一敏感节点发布失实报道,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公众关切,博取眼球、收割流量,甚至不排除为特定目的煽动舆论、施压司法”等指控。法院虽未在判决中采纳这一激进表述,但最终的侵权认定,客观上印证了原告关于“报道不当”的核心指控。这无异于向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媒体对未生效判决的报道,即便内容真实,也可能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这一信号的危险性在于,它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人为对立起来,忽视了二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本应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请给新闻报道留下呼吸的空间
正观新闻的败诉,值得法律界和新闻界共同深思。
新闻报道不是司法判决的“附属品”,更不应成为“事后诸葛亮”式的完美主义审视对象。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案件,公众有知情的权利,媒体有报道的职责;只要报道内容有权威依据、采编流程合规、事实基础真实,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回到本案,当法院的判决书都说不清“新闻失实”到底失在哪里时,这本身就已经说明问题了。如果连“凶手持一审判决被判死刑”这样的事实都不能报道,那我们还要媒体干什么?还要新闻干什么?
今天,此案二审开庭,正观新闻二审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指出:“我必须明确,本案一审判决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审理程序,存在全方位的根本性错误,依法必须予以纠正。”
周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新闻失实有着严格、明确的法定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核心标准,缺一不可:一是主观上必须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故意,或是未尽法定合理核实义务的重大过失;二是客观上必须存在影响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实严重失实,最高院早有生效裁判明确,报道核心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细节有瑕疵,绝不构成法律上的新闻失实;三是失实内容与当事人名誉受损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本案对方仅凭所谓的“标题瑕疵”就主张报道失实,完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法定要件。
针对对方反复纠缠的“标题未标注一审是否会误导公众”,我可以非常明确地说,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判断报道是否误导公众,必须坚持标题与正文整体审查,这是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铁律。新闻标题的核心功能是概括核心事件,正文才是完整披露信息的载体,本案报道正文已清晰载明“一审开庭、一审宣判”的全部审理节点,理性公众完整阅读后,绝不可能产生判决已生效的误解。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客观证据为支撑,对方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有公众因案涉报道产生了所谓的误解,“误导公众”的说法纯属主观臆断。
本案报道内容全部来源于宿州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辅以多份司法文书与采访交叉验证,全文无任何捏造事实、侮辱贬损的内容,完全符合《民法典》舆论监督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以“标题未标注判决未生效”定责,本质上是为媒体创设了法外义务,且报道核心事实已被安徽高院生效刑事判决完全印证,所谓“报道失实”的认定根本不成立,更形成了“照着法院文书如实报道反被法院判侵权”的司法悖论,严重违背基本法律逻辑。
同时,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审法院的做法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完全符合法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本案绝非一起普通的名誉权纠纷,它直接关系到全国媒体舆论监督的执业底线,一审判决若得以维持,必将引发全行业寒蝉效应,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
解语:希望法院能够拨云见日,厘清“程序状态”与“内容真实”的本质区别,还正观新闻一个公道,也为中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守住一道底线。否则,这道模糊的判决,终将成为悬在每一个新闻从业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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