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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62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4:李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7刑初41号
涉及金额:62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十二万零一十九元。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裁判时间:2024年09月29日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系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A区“X”项目的销售经理,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和销售部具体工作。2021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自己售楼部销售经理的身份取得H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空白购房协议到石家庄市A区某处与H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使用本人身份注册的POS机分两次刷走H某某购房款共620019元,并使用提前设置好商户名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款小票交付给H某某,将收取的H某某交付的购房款用于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交付的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对量刑不认可,案子的来源不是公司也不是被害人报案。在邢台其主动交代并配合办案单位说了这起事实,希望能够合并处理,但办案单位答复说没有被害人报案,所以不能合并审理。其承认犯罪,认罪态度好,希望能够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职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石家庄市A区“X”项目担任行销专业执行经理,2022年2月28日离职。2021年年底H某某通过“X”项目的其他销售人员在该项目预定了一套房屋,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认识了当时的经理李某某。在负责H某某的销售人员离职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经理的身份,取得H某某信任后,用提前准备好的合同书,到H某某的工作单位用本人注册的POS机向H某某收取购房首付款。李某某将POS机的出票名称提前改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H某某刷卡后将名称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POS机小票交给H某某,告知H某某合同需回公司盖章后将合同取走。李某某于2022年1月23日12时40分通过POS机骗取H某某39万元,2023年1月27日15时55分骗取230019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以上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
另查明,经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利用其邢台市F售楼部销售经理的身份,利用购房优惠政策,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签订商品房订购单,后使用其本人身份注册的POS机收取购房款,伪造公司收据,并将骗取的被害人的钱用于赌博,2023年12月25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4日,该判决已经生效。李某某在202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前被限制人身自由4日。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作为房地产公司行销专业执行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收取购房人的房款,违反公司规定不交到公司,非法占有后用于赌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因本案所涉罪行与已经判决的罪行系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十二万零一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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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即使未达上述起点,存在侵占救灾、抢险、扶贫、防疫、乡村振兴等专项款物;多次实施侵占(如二年内三次以上);造成单位停产、破产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侵占资金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也可能立案。
二、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数额巨大: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7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河北省尚未有明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数额在9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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