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某在自媒体发文 《阿⾥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 ,宣称阿里数字控股公司要做数字货币、是真实存在的企业、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之一等,并 在⽂章及配图中使⽤了 “阿⾥巴巴Alibaba” 和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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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被诉侵权文章由文心一言大模型AI生成,并向法院提交了AI生成文章的截图,李某输入指令:“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1000字以上的原创文章。”大模型生成了被诉侵权文章《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的真实性探究》,李某未对该文章的文字内容进行改动。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使用者对生成内容负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涉案文章虽系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但被告作为拥有一定粉丝规模的自媒体运营者,其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涉案文章,应当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以“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时,使用者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核义务......被告未进行任何核实即行发布,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构成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互联网传播时,应主动声明或添加显著标识,以提示公众注意该信息系由AI生成,存在不确定性,以避免虚假信息传播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本案被告仅在后台标注生成来源,未在文章前端进行明显提示,不足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亦不能因此免除其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
(本案已生效)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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