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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信息是村民知情权的核心保障,也是基层治理透明化的关键一环。当村民申请村务公开却遭遇层层推诿,甚至行政复议被驳回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颖迁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迎来胜诉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地方政府作出的违法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为当事人守住了知情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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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村务公开申请石沉大海,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河北某村村民陈先生(化名)为核实村内公益林专项款使用情况,先后两次向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集体资产登记文件、财务账目等相关材料,但村委会始终未予任何回复。
为督促村委会履行公开职责,陈先生向当地镇政府提交了《督促履行申请书》,然而镇政府仅以“告知函”形式敷衍了事,并未实质督促村委会公开信息。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却被以“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为由驳回申请。
面对“踢皮球”式的维权困境,陈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刘颖迁律师代理本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的违法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二、律师攻坚:精准突破程序误区,直指行政不作为核心
刘颖迁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敏锐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两次行政复议并非“同一事项”,镇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 厘清“两次复议”本质,打破“重复申请”误区
市政府辩称,陈先生此次复议申请与此前针对公益林项目信息公开的复议属于“同一事项”,符合《行政复议法》中“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驳回情形。但刘颖迁律师通过细致比对发现:
· 第一次复议针对的是“公益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本次复议针对的是“镇政府未全面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二者申请对象、诉求内容、法律依据均完全不同,绝非“同一事项”。
· 镇政府虽作出《告知函》,但未实质督促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属于“形式履职、实质不作为”,陈先生针对该违法行为提起复议,完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2. 深挖法律依据,明确镇政府监督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刘颖迁律师在庭审中强调: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负有法定监督职责,仅发送《告知函》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村委会公开信息,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市政府以“同一事项”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本质是回避对镇政府履职行为的审查,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核心原则。
3. 举证质证有力,还原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刘颖迁律师提交了《督促履行申请书》、邮寄截图、镇政府《告知函》、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申请村务公开—督促履职—复议被驳回”的完整流程,证明陈先生的维权行为合法合规,镇政府、市政府的行为存在明显程序和实体违法。
三、法院判决:撤销违法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先生2024年10月15日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属于“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法院采纳了刘颖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1.陈先生此次复议针对的是镇政府未全面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与此前针对公益林项目信息公开的复议并非同一行政行为,市政府驳回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镇政府仅以《告知函》形式敷衍,未实质督促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陈先生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
1.撤销遵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遵化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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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解读:村务信息公开维权的三大关键启示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守住了知情权,更为同类村务公开维权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刘颖迁律师结合本案,总结了村务信息公开维权的三大关键启示:
1. 明确维权对象,区分“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村民在维权时需注意:村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监督主体是乡镇政府;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若村委会不公开村务信息,应先向乡镇政府申请督促履职,而非直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避免因对象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2. 警惕“形式履职”,坚决反对“敷衍式行政”
部分基层政府在处理村民诉求时,常以“发函、告知”等形式敷衍了事,却未实质解决问题。这种“形式履职”本质是行政不作为,村民可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3. 善用法律武器,拒绝“重复申请”陷阱
当行政机关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为由驳回维权申请时,需仔细核对两次申请的诉求、对象和依据,若确非同一事项,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推翻违法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圣运寄语:以专业之力,守护基层民生知情权
村务信息公开是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 “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的理念,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维权,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刘颖迁律师表示,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基层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的有力警示。未来,圣运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让法治阳光照亮基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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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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