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上周五周会主要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了上海一中院案例一则、上海二中院案例一则、湖南高院案例一则、深圳中院案例一则、《人民法院报》案例一则以及天津北辰法院案例一则。
顺便感叹一句,上海法院的实力是真的强啊。
1.主题: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一则
2026年3月18日,上海一中院微信账号发布《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七人合议庭,少家庭庭长任审判长,这个案例可谓是亮点多多。
特别是结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个案例的价值就更高了。
《指导意见》规定,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标粗的案由都是我们少家庭的收案范围,值得关注。
2.主题:上海二中院抚养权纠纷案例一则
2026年2月3日,上海二中院微信账号发布《青春期少女该由谁来抚养?》,该案例入选2025年度“弘扬新风尚・小案大道理”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应该说,该案的情况还是相对复杂的,女儿3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后父亲再婚,女儿与父亲、继母以及比自己大2岁的继兄一起生活,后来,父亲与继母又生了个儿子,组成了一家五口的大家庭。十年间,女儿与父亲这边的家人相处融洽,母亲则时不时接女儿去过周末。说实话,经手了这么多抚养权纠纷,一方家庭情况这么复杂的确实极其少见。
纵观该案例,虽然从标题来看难点在于青春期少女抚养权问题,但实际上从我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看,青春期并不是本案的主要难点。虽然大家一提起青春期少女,总觉得由母亲直接抚养更合适,但实际生活中,继父侵害继女的情况更为常见。之前有位同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就因为孩子的母亲已经再婚,且再婚对象各方面条件都比母亲优越,母亲的家庭地位较为弱势,因此对于是否把女儿判给母亲非常纠结。
这个案例值得学习的地方有两点,一是如何确定儿童真实意愿,这也是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案中,承办法官与未成年人进行了谈心,一是未成年人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二是不仅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还详细阐述了不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理由,三是对继母也作出了较高的正面评价。因此,经过慎重分析,认定已经表达了其真实意愿;二是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多维度分析比较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非简单地以物质条件来做判断。
3.主题:抚养权纠纷案例一则
2026年3月26日,湖南高院微信账号发布《女方违反离婚协议带走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支持吗?》。
这个案例值得关注的点是,女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利用探望的机会强行将孩子带走,并拒绝孩子的父亲探望,形成直接抚养子女六年的既成事实。现在女方将孩子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孩子父亲补付六年抚养费并变更抚养关系,确定由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法院是否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于女方要求男方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改由女方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酌情确定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可能有人会说,毕竟女方实际抚养子女六年了,现在来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应该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因为抚养权不在自己手里遇到了不便,似乎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考虑,可以判决支持。
但另一方面,现实中确实有些人利用这种心理,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造成既成事实,倒逼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支持,无异于鼓励放纵了这种行为,这是不可取的。
4.涉录音录像遗嘱案例一则
2026年3月25日,深圳中院微信账号发布《录音录像遗嘱被认定无效?这些问题要注意!》。
民法典实施以后,录音录像遗嘱成为法定的遗嘱形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录音录像的门槛也越来越低了,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录音录像遗嘱存在误解,以为只要录音录像就是录音录像遗嘱了,造成了不少该类遗嘱无效的案件。
具体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一文。
5.主题:多方联动救助孤独症女童
2026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刊载《一名孤独症女童被发现之后……》,报道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多部门联动,救助一名孤独症女童的事迹。
应当讲,这一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很多社会矛盾的化解,单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够的,需要各单位形成合力,但这也是对法院协同意识和协调能力的一种考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