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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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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修剪树枝本是日常养护,可剪下来的树枝随意堆在路边,竟让业主骑车路过时摔伤致残,此类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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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 审结了该起涉物业民事纠纷案件,在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均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释法析理,最终通过调解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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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去年四月的一个夜晚,孙某与朋友聚餐后,骑着电动自行车返回自家小区。夜色昏暗,行至小区内某路段时,孙某突然被堆放在路面的树枝绊倒,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当即身受重伤。
经专业鉴定,孙某因开颅后遗症等被评定构成伤残,后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孙某认为,自己摔伤的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修剪树木后,未及时清理剪下的树枝,也未在昏暗的道路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孙某也承认自己当晚处于醉酒状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面对索赔,物业公司却有不同看法。
物业方辩称,修剪树枝是物业服务的正常履职行为,工人按下班时间结束作业,剪下的树枝也被整齐摆放在路边,并未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物业指出孙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标准、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且超速行驶,认为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应归责于孙某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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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双方均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将绿化修剪后的树枝堆放在小区通行道路边,既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防护、警示标志,该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孙某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超速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自身的多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孙某的损失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四十余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依法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通行道路堆放树枝,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堆放行为与孙某摔倒受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充分释法析理,明晰了各自的责任与法律依据。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审结。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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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法官丁慧表示,小区内部道路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而非“可履行可不履行”的 “软义务”。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小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更涵盖了公共区域的风险排查、隐患消除,以及对公共区域障碍物的及时清理。尤其是在进行绿化修剪、设施维修等施工作业后,物业应当及时清理作业产生的杂物、废料,对可能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域,无论是否处于作业时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物业公司将树枝堆放在通行道路边,既未清理也未警示,忽视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安全,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既需要物业的主动管理和保障,也离不开业主的自觉遵守和自我防护。作为小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业主在使用小区道路骑行、行走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摒弃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驾驶不合规车辆、不佩戴安全头盔等危险行为,提升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如果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区是居民共同的生活家园,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物业和业主的共同守护。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要树立主动防范的安全理念,将安全保障义务落到实处,及时排查、消除公共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守住小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业主而言,要增强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规则,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唯有物业认真履职、业主依规行事,双方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小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文:于诗仪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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