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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中受贿一审获刑六年【26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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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二级调研员吴振中犯受贿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吴振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吴振中违法所得人民币2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4月,吴振中利用其担任藤县县委常委、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人事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84万元。

法院认为,吴振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吴振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 字:董浩龙

一审一校:刘泳敏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黄立艳 覃显芸

-关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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