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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借款三方担保,这锅到底该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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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情义,替朋友借款提供车辆抵押担保,不想被法院判决为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不仅“喊冤”个人卸掉了“无限连带责任”重担,另外两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发生变化。

一次借款三方担保,这锅到底该谁背?

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玉涵 通讯员 杨嘉 鲁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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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该院询问室给申请监督人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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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涉案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我只是用我的车做了抵押,怎么就要背300多万元的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尚艳玲至今仍然记得,2025年初见到李白涛(化名)时,他的质疑声因激动而有些颤抖,手里紧攥的判决书边角早已磨损。

300多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可是,一纸判决让李白涛从“帮忙的朋友”,瞬间变成了可能倾家荡产的“无限连带责任人”。

是签字时的一时疏忽,还是判决时的“一刀切”误解?经过铁东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桩由借款合同引发、牵扯复杂公司关系的担保谜案,被层层揭开真相。最终,法院改判,李白涛的保证责任从“无限连带”回归到“有限”。

“我签的是‘抵押’,不是‘卖身契’”

时间回到2021年,李白涛的朋友林明俊(化名)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冯某借款320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借款合同约定了三重担保,担保方分别是某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某学术中心”)、某商贸公司和李白涛。

“我就是出于朋友情面帮个忙,想着用车做个抵押,车子值多少钱,我就承担多少责任。万一他还不上,把车卖了抵债,我也算仁至义尽了。”李白涛回忆道。当时,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李白涛自愿以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车提供抵押担保。

然而,借款到期后,林明俊未能还款。冯某将林明俊与三方担保人(包括李白涛和两家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案件历经调解、再审,2023年4月,林明俊被判偿还借款本息,三方担保人被判对全部3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全部3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担保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对李白涛来说,这不再只是“一辆车”的事,而是他名下所有的财产、未来的收入,都可能被用来填这个“窟窿”。

巨大的债务压力让李白涛寝食难安。四处求助无果后,他找到了铁东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我不懂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但我认合同上的白纸黑字。我签的是‘抵押’,不是‘卖身契’。法院这么判,我一家人往后几十年都翻不了身啊!”李白涛的内心充满困惑、委屈与不甘。

判决背后,可能隐藏着对基本法律关系的重大误解。为此,铁东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李白涛的监督申请。

“抵押担保”咋变成“连带保证”?

办案团队随即调取了全部卷宗,逐字核对借款合同、庭审笔录、各方陈述及证据材料。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疑点迅速浮出水面:合同性质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明确记载,李白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奔驰车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抵押担保。这属于典型的“物的担保”(下称“物保”)。提供“物保”的抵押人,其责任范围原则上以其提供抵押的特定财产(本案中的奔驰车)的价值为上限。而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属于“人的担保”(下称“人保”),“人保”保证人是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和信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者在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天壤之别,绝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尚艳玲回忆道,她和同事注意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度达成的那份《调解协议》。原来,在案件最初审理阶段,各方曾达成调解:林明俊分期还款,三方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时,李白涛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尽快了结事情的愿望驱使下,也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然而,这份调解协议因故未被最终确认生效,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让当事人不用担心在调解中的让步会成为日后法庭上攻击自己的武器。

尚艳玲告诉记者,李白涛在调解中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是在特定情境下为促成和解作出的妥协和让步。“案件进入再审庭审时,他并未到庭,也未再次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再审判决直接依据已失效调解协议中的妥协内容,来认定他在原始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性质,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原则,实质上是用他‘一时让步’的承诺,判他承担了‘终身连带’的责任,这对他极不公平。”

至此,针对李白涛个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办案团队形成了明确的监督意见:原判决混淆了“抵押”与“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并错误地将调解中的妥协作为判决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李白涛的保证责任应当严格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限定在其奔驰车的价值范围内。

“越权担保”浮出水面

李白涛的冤屈有望洗清,但同案中另外两家担保公司——某商贸公司和某学术中心,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就完全正确呢?

首先审查某商贸公司。办案团队发现,根据借款合同中相关担保条款,某商贸公司系“自愿以2014年4月9日与某大学签订、履行的某公寓协议中对其89个标准间独家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尽管措辞上使用了“抵押”一词,但从法律实质分析,该公司是以其对公寓房间的“独家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这一特定的财产性权利提供担保,这完全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定构成要件。尚艳玲说:“权利质押也是一种‘物保’,其责任范围应限于该权利的价值。原判决以‘约定不明’为由,简单粗暴地推定某商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属于对担保方式的法律定性错误。”

再看某学术中心。从借款合同看,某学术中心系“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规定(该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从形式上看,法院判决依据这一规则判其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有据。但是,一连串的疑问在尚艳玲和同事们心中升起:一家好端端的公司,为何会如此“慷慨”地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提供巨额担保?这背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担保程序是否合法?

卷宗中的疑问,需要卷宗外的调查核实来解答。承办检察官决定主动出击,开展亲历性调查。第一步,分别询问关键当事人。在询问债权人冯某和借款人林明俊的过程中,一个信息引起了尚艳玲的高度警觉:林明俊不仅是某学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还深度参与某商贸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隐蔽的关联?林明俊在本案中扮演的,仅仅是借款人,还是更深层次的控制者角色?第二步,调查公司股权架构。尚艳玲和同事依法调取了两家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内档,当厚厚的档案被铺开,林明俊的“马甲”掉了一地:某商贸公司为林明俊个人独资企业;某学术中心由某商贸公司持股77.29%、辽宁某大学持股22.71%;林明俊全资控股某商贸公司、间接控股某学术中心,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原来,林明俊不仅是借款人,更是两家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操纵自己控制的公司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承办检察官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并未发现某学术中心就此担保事项召开过相关会议,也未形成任何同意担保的决议。冯某也承认,签订合同时他并未要求对方提供任何相关的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对方也没主动提供。

“这是一起典型的‘越权担保’。”尚艳玲表示,作为某学术中心的实际控制人,林明俊未经法定程序,以某学术中心名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超越了职责权限。冯某在接受某学术中心担保时,负有审查某学术中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冯某未尽到此义务,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担保合同对某学术中心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限连带责任”变为“有限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某学术中心内部管理混乱,对担保合同无效负有重大过错;债权人冯某疏于审查,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某学术中心应在林明俊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非原判决所认定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至此,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彻底厘清。这起借贷担保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三种性质迥异的担保方式:李白涛个人提供的动产抵押担保,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权利质押担保,以及因程序违法而归于无效的某学术中心提供的公司保证担保。法院再审判决未能穿透事实、准确辨析,对三方保证人“一视同仁”地判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构成了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

2025年4月18日,铁东区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5年6月30日,鞍山市检察院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12日,鞍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林明俊偿还借款本息的判项;撤销原判决关于三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改判李白涛在奔驰车变卖款28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改判某学术中心对林明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保证责任;改判某商贸公司在约定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可能背负300余万元的无限连带责任,到最终确认的28万元有限责任,李白涛肩上的大山终于被移开。“我认这28万元,这是我签合同时就该想到的。感谢检察院把压在我身上的冤枉债卸掉了!”接到判决后,他激动地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表示感谢。

“自然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明确写清是抵押、质押还是保证,看清责任范围;企业对外担保,必须严格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避免法定代表人随意越权担保;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应审查公司内部决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担保无效的风险。”尚艳玲告诉记者,案件办结后,铁东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司担保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约定模糊等问题,提炼出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社区普法大集等开展专题普法宣讲。

听了检察官的宣讲,赶大集的居民们都表示“看得懂、记得住”。还有企业经营者在活动后,特地找到检察官咨询问题。一同参与宣讲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街道社区,也希望检察机关开展更多类似普法活动。

据悉,根据这一案件改编的普法情景剧,即将在铁东区检察院微信平台的特色普法栏目《东检剧苑》上线。

抗诉纠偏 守护公正

李敏

本案是一起多类型担保混合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原审判决未区分担保性质,未审查公司担保效力,“一刀切”判令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判决,践行了“三个善于”的司法理念,体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具体而言,本案的亮点有三:

其一,主动调查核实,厘清法律关系。“三个善于”的基础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本案中存在多重担保关系,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了全面审查,主动行使调查核实权,厘清了李白涛、某商贸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抵押、质押关系,查明了借款人林明俊作为某学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越权担保的事实,为精准监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二,精准适用法律,保障法律实施。“三个善于”的关键是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抵押、质押、保证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担保法和公司法的核心要义,对三类担保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法律责任分别作出法律认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又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担保法的准确适用,规范多类型担保混合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意义。

其三,发挥治理效能,实现三效统一。“三个善于”的目标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延伸履职,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促进规范民间借贷担保行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而且维护了市场秩序,提升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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